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侵權人需要承擔哪些損失和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劉厚夠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2018年11月2日,劉厚夠在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高速路口接貨,購買得6只穿山甲活體。
2019年2月18日被告劉厚夠通過微信與使用微信名“杰”的人聯系后以920元每廳的價格向“杰”出售兩只只穿山甲。
2019年3月24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石啃村委會三村大橋坊一巷16號整棟401房抓獲劉厚夠,對其住處搜查時,民警搜出并扣押劉厚夠待出售疑似穿山甲冰凍死體、疑似蜥蜴類動物冰凍死體一批,分別為馬來穿山甲死體3只,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保護動物;孟加拉巨蜥死體2只,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國“三有”保護動物;圓鼻巨蜥死體1只,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平胸龜死體5只,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國冢“三有”保護動物;大壁虎死體674條,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華動司鑒字[2019]第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經鑒定上述動物的整體價值為人民幣3503500元。以上事實均由已經生效的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605刑初2963號刑事判決書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粵06刑終828號刑事裁定書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和程序,訴訟主體適格,本院予以支持。
經審查,劉厚夠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了生態環境的事實清楚,劉厚夠也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劉厚夠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及生態平衡,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經審查,劉厚夠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2月18日非法收購、出售8只穿山甲活體,且2019年3月24日在劉厚夠住處搜出的馬來穿山甲死體3只、孟加拉巨蜥死體2只、平胸龜死體5只、大壁虎死體674條。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已無法修復,故劉厚夠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損失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對查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第十七條規定:“本解釋適用于審理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主張依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即其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等規定對劉厚夠于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2月18日非法收購、出售8只穿山甲活體的行為,要求劉厚夠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即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損失32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對于劉厚夠于2019年3月24日破壞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后,廣州海關佛山緝私分局就涉案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委托具備資格的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評估,符合法律規定。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受托出具的華動司鑒字[2019]第75號《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應予采納。上述鑒定意見反映的馬來穿山甲死體3只、孟加拉巨蜥死體2只、平胸龜死體5只、大壁虎死體674條在生態環境中的價值為3503500元,故可參照該價值確定上述事實的修復生態環境費用的數額。
綜上,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請求劉厚夠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即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損失3823500元(即320000元+350350元)及在國家級以上媒體就其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野生動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款項,應當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據此,劉厚夠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當上繳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綜上所述,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
一、被告劉厚夠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823500元(該費用上繳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二、被告劉厚夠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以上媒體就其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野生動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賠禮道歉。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235條系民法典新增條文,列舉式的明確了生態損害,國家規定的機關和相關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