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是他人故意造成損害后果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嗎?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2021)豫08民終4179號荊海利、劉春霞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荊某1與荊海利、劉春霞均系武陟縣嘉應觀鄉東營村村民。荊海利、劉春霞系夫妻關系,家中飼養有一條牧羊犬。
2、2021年7月20日下午6時許,荊海利、劉春霞飼養的牧羊犬將荊某1的左臀部咬傷。
3、受傷后荊某1在武陟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種狂犬疫苗4針,花費醫療費1216元。后荊某1于2021年7月22日入住武陟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2021年7月29日好轉后出院,共住院七天,花費醫療費1941.4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荊海利、劉春霞作為牧羊犬的主人,在荊某1被牧羊犬咬傷后,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荊某1有權要求荊海利、劉春霞賠償損失。荊某1荊某1的損失為:1、醫療費3157.4元;2、營養費140元(20元/天×7天=14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天×7天=350元);4、護理費876元(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49073元/年÷365天×7天×1人=941.13元,荊某1請求按876元計算);5、交通費酌定為140元,各項損失共計4663.4元,荊某1訴請荊海利、劉春霞荊海利、劉春霞賠償荊某1荊某1各項損失4583.4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荊某1請求保留以后此病繼續治療的訴權,法院認為,若荊某1因本案事故產生后續的合理治療費用,荊某1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本案中,荊海利、劉春霞飼養的牧羊犬將荊某1咬傷,雙方對此事實均無異議。荊海利、劉春霞上訴稱荊某1逗狗激怒狗導致狗咬人事件的發生,對此,荊某1不予認可。本案咬人的牧羊犬為大型犬,荊海利、劉春霞既未依規辦理飼養大型犬的相關手續,事故發生時牧羊犬亦未采取佩戴犬繩等安全措施,荊海利、劉春霞未盡到看護、管理義務,且其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荊某1存在故意等行為,故荊海利、劉春霞應對荊某1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院對其二人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荊海利、劉春霞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荊某1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583.4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246條完善了原《侵權責任法》第79條的內容,對于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增加了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的條文。所以即使是被侵權人故意的情況下也不可以完全免除飼養人以及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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