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禁止飼養烈性犬應該承擔什么樣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2021)遼0113民初13827號高某、武燕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2021年8月22日晚,原告剛進小區的大門時,小區內竄出一只狗并向原告追來,原告試圖躲避,狗還是追趕原告,原告就跑,狗就一直追逐原告,后來小區的一名保安時趕來阻止狗追趕原告。
2、該狗飼養人為被告武燕。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到沈陽市兒童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童年情緒障礙,又于2021年2月17日到沈陽市兒童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童年情緒障礙。支出醫療費1447.8元。
法院認為:
公民的健康權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遼寧省公安廳和遼寧省畜牧獸醫局確定的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養犬共48種,其中烈性犬39種,被告飼養的德國牧羊犬系屬烈性犬。按照沈陽市養犬的有關管理規定,德國牧羊犬屬于禁養犬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武燕使所飼養的狗脫離了有效控制,導致未成年的原告受到驚嚇后引發身體不適。被告武燕作為飼養人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理應對自家狗給原告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另,本案系侵權糾紛,被告物業公司并非侵權人,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顯示其支出的醫療費數額共計為1447.8元,該費用屬于合理支出,且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085.4元,亦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定;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的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不應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因本案系屬于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范疇,該主張亦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燕賠償原告高某醫療費1085.4元;上述款項,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高某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247條系原《侵權責任法》第80條,未有變化。對于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或者其他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是應當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而且沒有規定減輕飼養人及管理人減輕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的條件,即飼養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侵害他人的,飼養人和管理人無論什么情況都要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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