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如何承擔連帶責任? | 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 VS 連帶責任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這種無限連帶責任如何履行呢?
目 錄
一、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案例再現
1.諾某公司原系李某鳳個人獨資公司。2017年12月18日,該公司投資人由李某鳳變更為陳某德(李某鳳的公公)。利某診所系諾某公司的分公司,負責人為李某鳳。
2.2014年6月14日,諾某公司與李某杰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諾某公司將位于順義區×××號利某診所的法人代表過戶給李某杰。
3.協議簽訂后,利某診所注冊的經營場所即北京市順義區×××號由李某杰使用利某診所的醫療機構資質對外實際經營,李某鳳或諾某公司均未參與。李某鳳負責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利某診所項目名稱及投資人變更的手續,變更為利某安診所,利某安診所于2015年11月12日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性質為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為劉某珍、李某杰、侯某英,執行事務合伙人為侯某英,利某安診所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2017年3月,李某鳳向順義衛計委提交在×××號重新辦理醫療機構的申請材料,順義衛計委正在進一步審核中,該機構名稱仍為利某診所。在此期間,位于×××診所的門口已懸掛利某安診所的名牌,但門牌上仍有利某診所的標識。
5.2017年7月19日16時許,孟某海因嗓子疼痛到上述診所就診,侯某英(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以醫生身份為孟某海診治,在未書寫處方和醫囑病歷的情況下從藥房內親自挑選頭孢呋辛鈉等藥品對孟某海進行輸液治療,致使出現呼吸困難等不良反應,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相關人員承擔了刑事責任。
6.孟某海死亡后,其繼承人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諾某德福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利某安診所(普通合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賠償姜某、夏某蓮、孟某死亡賠償金等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五十七元;若利某安診所(普通合伙)對上述債務到期不能清償的,李某杰、侯某英、劉某珍對利某安診所(普通合伙)的到期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英以診所醫務人員的名義對外行醫,應為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用人單位承擔。利某診所與利某安診所混同經營,利某安診所借用利某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利某診所與利某安診所對其醫務人員侯某英的民事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利某診所系諾某公司的分公司,因此利某診所的法律責任應由諾某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38條和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利某安診所系普通合伙企業,利某安診所的賠償責任應先以診所的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的,由其合伙人侯某英、李某杰、劉某珍對利某安診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之意見建議
《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如果普通合伙企業產生債務,債權人如何主張權益?哪些主體需要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合伙人的責任如何承擔?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應承擔的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有明確規定,即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對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來說,風險非常大。作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自身可能面臨的風險,要有清醒的認識。在不能把控風險時,建議不要擔任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否就意味著,債權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主張債權呢?答案是否定的。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如合伙企業產生債務,應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的,由其合伙人連帶清償。
同理,對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債權人來說,應先向合伙企業主張債權,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才能向其合伙人主張債權。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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