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個人合伙,還是合伙企業? | 合伙企業法
個人合伙 VS 合伙企業
現實經濟活動中,合伙形式非常普遍。那么,您和您的朋友、同學、親戚,成立的是個人合伙,還是合伙企業呢?兩種形式,有何區別?
目 錄
一、合伙糾紛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之意見建議
一、 合伙糾紛案例再現
1.某某市某某區興某礦業加工廠系姜某臣的個人獨資企業。2017年8月8日,某某市某某區興某礦業加工廠(甲方)與某某宏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球磨機租賃及鐵渣銷售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租賃球磨機及相關設備。甲方租賃乙方球磨機及相關設備租賃費每年20萬元,租賃期間使用電費0.9元/度,租賃期間暫定3年。
2.2017年8月15日,姜某臣(甲)、李某東(乙)、劉某江(丙)、高某然(丁)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合作事項:四人本著自愿互惠互利原則共同與某某宏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球磨機租賃及鐵渣銷售協議》。以某某市某某區興某礦業加工廠名稱簽訂。內部以甲、乙、丙、丁四人為主體實施,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詳見球磨機租賃及鐵渣銷售協議)附件。
3.合作協議簽訂后,劉某江退出了合伙。姜某臣、李某東、高某然各自出了部分資金,但并未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分工履行。合伙生產經營期間,沒有建立財務收支制度,雙方當事人提供的開支單據絕大多數是白條或收據,沒有專人負責管理。
4.2019年4月17日高某然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高某然與姜某臣、李某東簽訂的合作協議,姜某臣、李某東返還其投資并支付合伙紅利和工資。一審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高某然的起訴和姜某臣提起的反訴。高某然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5.現高某然向一審法院又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決合伙企業解散;依法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高某然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關于合伙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企業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本案中,高某然與姜某臣、李某東雖然簽訂了《合伙協議》,但并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成立合伙企業,現高某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要求判決合伙企業解散并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請。
三、律師關于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之意見建議
現實經濟活動中,合伙形式非常普遍。那么,您和您的朋友、同學、親戚,成立的是個人合伙,還是合伙企業呢?兩種形式,有何區別?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供您參考。
1.個人合伙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個人合伙相對于其他的合作方式,具有設立簡便,出資形式靈活多樣,內部結構簡單,管理便利等優點。在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方便人民生活、滿足社會多樣化需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現實中經常可見合伙形式,且這種合伙,大部分存在于相互之間極度信任的親友、同學之間。這種合伙,是個人合伙,各方應簽訂合伙合同。如合伙各方發生爭議,適用民法典關于合伙合同相關規定。
2.合伙企業適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情形,即親友之間簽訂合伙合同后,需要成立相關企業進行經營,即各方成立了合伙企業。此種情形下,與各主體之間只簽訂合伙合同即進行相應經營不同。
合伙企業也需要合伙人之間簽訂合伙協議,但除此之外,還需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企業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可見,這種情形,與只簽訂合伙合同即進行經營明顯不同。此種情形下,如各方之間發生沖突,則需適用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您和朋友、親戚、同學直接進行合伙,但沒有成立合伙企業,則一旦發生糾紛,不能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維權,否則,將會被法院駁回。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