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不能隨意 | 合伙
合伙經營 VS 投資返還
合伙人約定成立合伙企業合伙經營,但后續并未成立合伙企業且共同進行了經營,如有合伙人要求退還投資款,如何處理?
目 錄
一、合伙投資款返還案例再現
二、法院生效判決關于該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經營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投資款返還案例再現
1.某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注冊成立,系自然人獨資,高某擔任法定代表人。
2.2021年3月17日,劉某某、某某公司簽訂入股分紅合同書,主要約定:合伙雙方就幼貓、幼犬銷售等事宜達成合伙協議,合伙組織名稱為某某公司,合伙項目為幼貓、幼犬銷售,合伙期限為2021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7日;合伙人在合伙組織中的財產份額為18%(出資為20000元);雙方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3.劉某某分別于2021年3月14日、3月17日通過微信向高某轉款10000元、10000元。
4.后發生爭議,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劉某某與高某、某某公司之間簽訂的入股分紅合同書;高某、某某公司共同返還劉某某投資款20000元及利息。一審判決:一、被告高某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某投資款10000元;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5.高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高某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生效判決關于該糾紛裁判要點
二審法院認為:
1.本案中,高某雖主張合伙期間支出高于收入經營虧損,但其在本案一、二審中提供的憑證并不完整,不足以證明合伙期間經營的具體情況。高某主張經營期間沒有建立合伙收支賬冊,但認為合伙經營收入、支出在微信群中公布,對此,高某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全部明細加以證明。除了微信收支款項,合伙經營期間不排除還存在現金收款及付款的可能,故高某在本案中提供的憑證并非合伙經營期間的全部收入及支出,不足以證明合伙期間劉某某投入的20000元已全部虧損。
2.庭審中,高某認可目前其仍在經營,但對經營所需的資金來源無法作出合理說明,故高某認為合伙經營期間投入資金全部虧損的理由與其仍能繼續經營的事實不符。一審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實際經營情況,酌定返還劉某某10000元,劉某某也未提起上訴,截止目前雙方約定的合伙期限已屆滿,故該處理結果并無明顯不當。
三、律師關于合伙經營之意見建議
本文中的案例所展示的合伙經營狀況,實務中很常見。在各方約定合伙經營后,即便是約定成立合伙企業,但最終沒有成立;合伙事務執行較隨意;合伙收支賬冊未建立,等等。一旦合伙人之間“翻臉”,則各方各執一詞,不能“好聚好散”,甚至朋友變“仇人”,嚴重背離了合伙“初心”。究其原因,與合伙太隨意有關。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合伙人要“依約合伙”
在合伙前,合伙人要簽署書面的合伙協議,對合伙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等事項進行約定。簽署合伙協議后,應按協議履行。如成立合伙企業、按約定繳納投資款等。只有遵守契約精神,合伙才能順暢。
本文案例中,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合同,但嗣后并未有效履行合伙合同,未成立合伙企業,導致合伙人因過錯承擔責任。
2.合伙人要“規范合伙”
合伙人合伙經營,千萬不能隨性。合伙關系成立后,應建立規范的合伙經營制度,規范合伙事務的執行,規范財務收支。合伙人都在規范的制度下履行各自的職責,遇有問題,及時溝通,合伙才能走得遠。
本文案例中,合伙人之間并未建立規范的合伙制度,合伙經營開支不規范,導致合伙人雙方的主張均因證據不足而未獲(全部)支持。
3.合伙人要“散伙有據”
如合伙自成立之初即建立規范的制度,尤其是對合伙事項的收支情況予以規范,建立完整的收支賬冊,如此,一旦發生爭議,合伙人“散伙”清算將很容易進行,也不會走到對簿公堂的地步。即便是對簿公堂,也將有利于維護各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案例中,因合伙收支不規范,未建立完整的收支賬冊,高某關于合伙虧損的主張因證據不足而未獲法院支持,從而承擔了返還部分投資款的法律責任。
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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