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何時可對內部行使追償權? | 合伙企業
合伙債務 VS 債務承擔
合伙人尤其是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墊付資金,從而形成合伙企業對合伙人的債務。如果合伙企業未向該合伙人償還,該合伙人可以直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嗎?
目 錄
一、合伙人對內追償糾紛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對內追償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對內追償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人對內追償糾紛案例再現
1. 2003年3月25日,陳某某與謝某某、施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資成立了合伙企業某某石材廠,其中被告謝某某出資28萬元,占投資比例28%,其余三人均出資24萬元,各占投資比例的24%,陳某某系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2003年12月15日,徐某某退伙,高某某加入合伙。
2. 合伙經營期間,陳某某稱其獨自承擔了多筆合伙債務,共計632484元:其中柴某某借款15萬元,林某借款8萬元,張某某借款8萬元,張某借款3萬元,柴某借款5萬元,合計39萬元,已由陳某某全部還清,借條由陳某某收回;原合伙人徐某某退伙款90292元,由陳某某交款至縣人民法院;陳某某匯給謝某某56970元用于發職工工資等;某某石材廠向陳某某借款120222元。
3. 2006年10月28日,某某石材廠因未參加年檢被縣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但一直未經清算。
4. 陳某某向法院起訴稱,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合伙企業的利潤與虧損按照股份分配,陳某某理應承擔上述合伙債務632484元的24%即151796元,剩余480688元應當由三被告謝某某、施某某、徐某某共同分擔,要求三被告共同償還陳某某480688元。三被告辯稱,合伙企業解散后,應先行對財產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后再作結算。
5.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合伙企業未經清算,陳某某向三被告主張權利,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對內追償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1.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某石材廠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原、被告應對企業進行清算。由于未經清算,本案相關債務無法確認。即使陳某某墊付了部分合伙企業債務,某某石材廠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尚未注銷,企業主體還存在,也應先由合伙企業財產先行清償,不足部分再由三被告按出資比例分擔,而合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也只有等清算后才能確定。因此,駁回陳某某訴訟請求。
2.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以陳某某向謝某某、施某某、高某某主張權利依據不足為由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對內追償之意見建議
合伙人尤其是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墊付資金,從而形成合伙企業對合伙人的債務。如果合伙企業未償還該合伙人,該合伙人何時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呢?本律師結合本案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債務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可見,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如產生債務,必須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予以清償。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如有債務,則以前述財產予以清償。
(2)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清償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如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則由合伙人予以清償。當然,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虧損承擔比例的合伙人的追償權的行使
(1)行使追償權的主體為清償債務超過了虧損承擔比例的合伙人
合伙人欲對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償權,需證明其承擔的債務比例超出了虧損承擔比例。
關于合伙企業的虧損承擔比例,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2)合伙人行使追償權前,需證明合伙企業無財產可供清償債務
如合伙人向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清償了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則等同于合伙企業對該合伙人欠債,該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
此時,有權行使追償權的合伙人,必須證明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對其清償。這就需要對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只有清算后,才能確認合伙企業確無財產清償債務,進而才能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綜上,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管您是退伙,還是您所在的合伙企業被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抑或是被注銷的,要想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您多承擔的合伙企業債務,必須先走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
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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