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嗎? | 合伙企業
份額轉讓 VS 合伙約定
你和其他合伙人簽訂合伙協議成立合伙企業,如你想把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并簽訂了轉讓協議,那么,這份轉讓協議效力如何?你可以將合伙份額隨便轉讓給第三人嗎?
目 錄
一、合伙份額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份額轉讓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份額轉讓之分析意見
一、合伙份額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1.2012年11月27日,××基金注冊成立。
2.2014年,該基金的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并約定:第一,企業性質為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限為7年。第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普通合伙人,吉林省城建××有限公司、邢××、營口××投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伙人均為有限合伙人;其中邢××繳付5000萬元,認繳比例為19.04%。第三,除另有約定外,以下事項應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4)有限合伙人轉讓或出質財產份額。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滿足條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3. 2018年1月,邢××與××公司簽訂《轉讓協議書》,其中約定:刑××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與第三方的財產份額轉讓,××公司應予以協助;
若至2018年12月31日前,仍未有合適第三方受讓該財產份額,××公司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讓該份額。
4. 截至2019年1月4日,不僅未有第三方受讓邢××的財產份額,××公司也未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受讓該財產份額,故雙方就之前簽訂的《轉讓協議書》條款效力及履行產生了爭議,便訴至法院。
5. 一審法院認為《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公司應當受讓邢××的財產份額并支付價款,賠償逾期付款給邢××造成的損失。××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由于其他合伙人明確反對該合伙份額轉讓,故《轉讓協議書》的實際效力為成立但不生效,駁回邢××訴訟全部訴訟請求。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份額轉讓糾紛裁判要點
1. 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邢××與××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第二,依照《轉讓協議書》約定,××公司受讓該財產份額的期限與條件均已成就,故其應當受讓邢××的財產份額并支付價款。××公司未依約受讓財產份額的行為還構成違約,故判決其承擔自2019年1月1日起逾期付款給邢××造成的損失。
2.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對財產份額轉讓的特別約定是多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乃合法有效,各方均應遵守。故案涉《轉讓協議書》成立。第二,《合伙企業法》第22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其他合伙人明確反對該合伙份額轉讓,故《轉讓協議書》的實際效力為成立但不生效。
三、律師關于合伙份額轉讓之分析意見
合伙人之間簽訂合伙協議,成立合伙企業。如在經營過程中,一合伙人欲退出合伙企業,此時第三人愿意受讓該合伙人的份額,雙方簽訂合伙份額轉讓協議。那么,該合伙份額轉讓協議生效嗎?該合伙人的合伙份額可以轉讓給該第三人嗎?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合伙人可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份額轉讓辦法
《合伙企業法》第22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60條:“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可見,不論是普通合伙企業,還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均充分尊重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人合性,規定關于合伙份額的轉讓,合伙人之間可約定相應辦法。據此,合伙人與他人合伙時,需考慮退出機制,并在簽訂合伙協議時進行書面約定。
2.合伙份額轉讓協議的雙方均應關注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
合伙人欲轉讓自己在合伙企業里的合伙份額,不是隨意就能轉讓的。如上分析可知,轉讓合伙份額,需要符合合伙協議的約定辦法。同樣的,第三人欲受讓某合伙人在某合伙企業里的合伙份額,也應首先了解該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只有雙方遵守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份額的轉讓辦法,份額轉讓協議才能順利生效,否則,可能造成不生效的法律后果,雙方的合同目的均不能實現。本文案例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