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合伙企業合伙人如何行使知情權?
合伙人 VS 知情權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不一定都是合伙事務執行人,那么,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如何行使知情權?
目 錄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知情權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知情權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知情權之意見建議
一、 合伙企業合伙人知情權糾紛案例再現
1. 被告某某合伙企業1注冊成立于2015年6月29日,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被告某某公司1,委派代表為被告何某,原告朱某為現合伙人之一。
2. 2017年9月18日,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1等合伙人簽訂《入伙協議》,約定: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原告履行出資義務,即成為被告某某企業1的合伙人。
3. 《入伙協議》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某某企業1支付了投資款。2017年10月9日,原告被登記為被告某某企業1的合伙人。
4. 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提供被告某某企業1自2017年10月9日至實際提供資料之日止的所有財務會計報告等供原告及委托的會計師、律師查閱,復制等。
5. 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某某企業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朱某提供被告某某企業1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實際提供之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供原告朱某查閱,委托的律師、會計師輔助進行。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知情權糾紛裁判要點
本案生效判決認為:
1. 被告某某企業1系有限合伙企業,其《合伙協議》并未對有限合伙人行使知情權的程序及范圍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故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2. 原告作為被告某某企業1的有限合伙人,其有權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查閱被告某某企業1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被告辯稱原告不具有正當行權目的,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3. 關于查閱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包括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原告要求復制上述材料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1、何某提供上述材料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法律依據。
三、律師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知情權之意見建議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不一定都是合伙事務執行人,那么,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如何行使知情權?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見建議,以供讀者參考。
1. 合伙人知情權的行使范圍
從本文案例及《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論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均有行使知情權的權利。從時間范圍來說,合伙人行使知情權需自成為合伙人之日始;從資料范圍來說,合伙人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等。
2. 合伙人知情權的行使程序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知情權規定了書面申請的前置程序。但《合伙企業法》并沒有類似規定。因此,除非合伙協議明確規定,合伙人行使知情權無需書面申請的前置程序。但合伙人行使知情權須有正當目的,否則,也將不能獲得支持。
3. 合伙人知情權的行使方式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只規定了“查閱”,并未規定“復制”。因此,除非合伙協議有明確規定,合伙人行使知情權時不得復制相關資料。
同時 ,合伙人行使知情權時,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輔助進行。
【案例來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5民初1109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