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執行擔保的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4號)第五條之規定:“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因此,申請執行人在遇到公司欲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時,應要求該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供的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必要時,申請執行人應核實被執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的真實性,可到工商機關調取該公司的章程,或要求公司章程有公司蓋章、股東簽字。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據此,在審核公司的擔保行為時,還應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擔保限額的規定,以及股東會、股東大會表決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