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員工不繳社保的申請,企業(yè)就可免責嗎?
“申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貴司不要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
這是某員工交給所在企業(yè)的《不繳社保申請》中的一段文字。
企業(yè)日常經(jīng)營中,有的企業(yè)主為節(jié)省開支,不愿為員工繳納社保,并要求員工向企業(yè)提交《不繳社保申請》;還有的員工為了盡量多拿現(xiàn)金報酬,要求企業(yè)不要為自己繳納社保。這種員工自愿或不自愿的不繳社保,企業(yè)能夠免除不繳社保的責任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企業(yè)的強制性義務,企業(yè)是不能逃避的。即便員工自愿申請,也不能免除企業(yè)的義務。
關于社會保險費的繳納,雖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但根據(jù)中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員工可向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權利的有關行政部門主張權利。一旦員工主張后,企業(yè)仍需為員工補繳,并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企業(yè)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還存在多方面的風險。員工可在多種情況下主張企業(yè)因未繳納社保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此,需要企業(yè)主們慎重對待。
附一: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公司法》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chǎn)。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
附二: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某某集團南陽啤酒有限公司與高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2017)豫13民終6076號】
裁判要點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是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員工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可向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權利的有關行政部門主張權利。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27日,高某某與某某南陽啤酒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高某某到某某南陽啤酒公司財務部門任職。該合同約定“……第一條: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1月26日止……第十三條甲方依法為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屬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2009年6月30日,雙方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某某南陽啤酒公司從高某某每月工資中扣發(fā)個人社會保險費應繳部分,并同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某某南陽啤酒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及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及賠償費用。2011年5月份,某某南陽啤酒公司無故單方解除與高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關系。某某南陽啤酒公司在高某某務工期間,僅給高某某繳納2008年5月份一月的養(yǎng)老保險費。高某某因無故被解除合同和得知某某南陽啤酒公司未履行相應的繳納相應社會保險金的義務后,曾向某某南陽啤酒公司及有關部門反映要求某某南陽啤酒公司履行繳納社會保險金及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費義務,但某某南陽啤酒公司至今未履行義務,仍拖欠高某某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未繳納。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某某集團南陽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高某某(曾用名高麗娜)補繳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標準依照當年度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平均數(shù)額繳納)及產(chǎn)生的相應罰款、滯納金等費用。二、某某集團南陽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高麗娜經(jīng)濟賠償金14868元。三、依法駁回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一、維持鄧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385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某某集團南陽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高麗娜經(jīng)濟賠償金14868元;
二、撤銷鄧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38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即,一、某某集團南陽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高某某(曾用名高麗娜)補繳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標準依照當年度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平均數(shù)額繳納)及產(chǎn)生的相應罰款、滯納金等費用;三、依法駁回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關于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問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據(jù)此,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是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本案中,高某某要求某某南陽啤酒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可向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權利的有關行政部門主張權利,原審對此處理不當,應予改判。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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