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公司的關系及公司的民主管理
關于職工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職工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公司的民主管理,《公司法》第17條、第18條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公司法》第17條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18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并應采取措施提高職工素質;員工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時,由工會代為簽訂。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員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潮流,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民主管理,可營造公司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和諧環境。從第18條的規定可知,公司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制度,員工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
在我國的很多民營企業中,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設是一個薄弱環節。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落實不力,都可能給公司帶來風險。因為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通過民主程序,否則,在一些勞動爭議中,這些制度可能會被相關機關認定為無效。因此,為規避風險,企業應依據公司法及勞動法律、法規、地方規章的規定,完善相關民主制度,健全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執行程序。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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