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開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 小心決議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而董事會是公司常設的經營決策機關。股東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通過召開會議、形成決議行使其權力。因此,股東會、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關系重大,決議一旦依法作出并生效,就成為公司意志,對公司及股東均具有約束力。
現實經營過程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又沒有律師的指導,一些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董事會時存在瑕疵。其瑕疵有內容上的瑕疵,亦有程序上的瑕疵。瑕疵出現時,表明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內容或通過決議的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瑕疵的出現,影響相關決議的效力。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這是對無效決議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自始無效。
因此,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開會時不能隨意,作為公司股東或公司的管理人員,一定要依法、以章程的規定“開會”,這樣,才能根據會議形成的決議治理公司。否則,當決議出現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時,股東或利害關系人就可以通過訴訟的形式,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決議無效。
附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華某某訴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上訴案[(2018)滬01民終11780號]
裁判要點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將投資款注入公司之后,其出資已經轉化成為公司的資產,必須通過股權方式來行使權利而不能直接請求將投資款予以返還。根據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實有資產,為使得公司的資本與公司資產基本相當,切實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隨意抽回出資。尤其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公司向股東返還減資部分股權對應的原始投資款,實際是未經清算程序通過定向減資的方式變相向個別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資產,不僅有損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財產權,還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基本案情
一、2018年2月13日,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華某某發出《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通知》,通知華某某于2018年3月1日上午10點整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號XX樓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會議內容為審議XX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中210,438元進行定向減資,注冊資本由6,313,131元減少至6,102,693元,相應修改章程。
二、同年3月1日,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股東會決議:一、同意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從6,313,131元減少至6,102,693元,二、同意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XX公司返還投資款500萬元;三、同意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見附件一;四、授權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夏某代表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履行一切為完成本次減資所必要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辦理債權申請登記、減少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手續等。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股東為5名,占總股數75.5286%,不同意股東為1名,占總股數24.4714%。
三、股東夏某、楊某在上述決議上簽字,案外人顧某某代表華某某簽字并注明“不同意,屬違法減資,程序不合法”,夏某分別代表XX2合伙企業、XX合伙企業簽字并蓋具了該兩家企業的公章,案外人吳某代表XX公司簽字并蓋具了XX公司公章。
四、華某某認為上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駁回華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滬0115民初32686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被上訴人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第一、三、四項決議不成立;
三、確認被上訴人上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第二項無效。
裁判理由
股權是股東享受公司權益、承擔義務的基礎,由于減資存在同比減資和不同比減資兩種情況,不同比減資會直接突破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分配情況,如只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做出不同比減資決議,實際上是以多數決形式改變公司設立時經發起人一致決所形成的股權架構,故對于不同比減資,在全體股東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除外,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股東將投資款注入公司之后,其出資已經轉化成為公司的資產,必須通過股權方式來行使權利而不能直接請求將投資款予以返還。
隨著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金用于公司經營行為,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對應的價值將會發生變化,因此在股東減資時不能直接主張減資部分股權對應的原始投資款歸自己所有。
根據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實有資產,為使得公司的資本與公司資產基本相當,切實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隨意抽回出資。
尤其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公司向股東返還減資部分股權對應的原始投資款,實際是未經清算程序通過定向減資的方式變相向個別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資產,不僅有損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財產權,還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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