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則|合同法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這是關于公平原則的規定。
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應當公平、合情合理,任何一方不應享有特殊的權利,或者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公平原則主要是針對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其體現在《合同法》的具體條文主要有:對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對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規制;對格式合同的規制等。
公平具體的具體含義: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公平原則具有重要意義,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公平原則與自愿原則是相輔相成的。自愿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表達出自己的真實意志,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以基本的公平、正義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在當事人真實意志與其外在的表示不一致,而局外人又無從判斷時,應本著公平原則,從行為的結果是否公平合理來判斷該行為是否出于當事人的自愿。此外,某些看起來是出于當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動,但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經濟利益顯失公平,與公平原則相背,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于此種民事行為可以撤銷。可見,公平原則能夠切實保障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自主自愿,彌補自愿原則的不足。
附: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樅陽縣某某鎮人民政府與上海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漁業承包合同糾紛案[(2017)皖07民終113號]
裁判要點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案情
一、2005年12月3日,某某鎮與某某公司簽訂了《某某湖及某某租賃合同》。
二、合同簽訂后,某某鎮履行了交湖及某某圩的義務,從2014年起某某公司未按約定給付某某鎮承包金,截至《某某湖及某某租賃合同》期滿之日止,某某公司尚欠某某鎮承包金為43.2萬元。
三、因某某公司未能按約定給付而成訟。
四、某某公司以某某鎮與下屬村簽訂租賃合同期限不足造成群眾鬧事、用工程車堵路、在其承包區域內建造自來水廠等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拒絕支付下欠的承包金,并反訴要求某某鎮賠償其各項損失150萬元。
裁判結果
一、某某公司給付某某鎮人民政府承包金43.2萬元。二、某某鎮給予某某公司一次性經濟補償13.2萬元。兩項兩抵,某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某鎮30萬元。
裁判理由
某某鎮與某某公司簽訂《某某湖及某某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某某鎮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某某公司應承擔給付承包金的責任。某某鎮要求某某公司給付尚欠的承包金,依法應予支持。鑒于本案在訴訟中,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期限已屆滿,故某某鎮要求某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已無必要。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某某鎮的違約和過錯行為造成其主張的經濟損失以及經營性損失,其要求某某鎮賠償,法院不予支持。樅陽縣某某鎮東鄉自來水廠系涉及公眾利益的民生項目,某某鎮同意在該水域設立并無不妥,但自來水廠的生產對某某公司經營活動的確存在一定程度限制,以及某某鎮雖然協調彌補了其合同期限的矛盾,但其超出經營管理期限向某某公司出租經營權,客觀上給某某公司的水產養殖造成影響,結合案件的實際,可由某某鎮酌情給予某某公司一定的經濟補償。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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