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工作是否能夠認定為勞動關系?
案例:
原告焦玉成系孟秀芝之夫、焦洋系孟秀芝之子。2006年5月開始孟秀芝在被告和興物業公司工作,2011年4月孟秀芝辭職后于2012年10月重新入職被告和興物業公司,并被派至被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簡稱光大河北支行)工作。
對于孟秀芝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與被告和興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2014年7月20日孟秀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原告及被告和興物業公司均認可被告和興物業公司未為孟秀芝繳納社會保險,孟秀芝也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直在原崗位工作至2015年11月29日死亡。
二原告及被告和興物業公司均認可對于孟秀芝是否屬于工傷未經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被告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由被告和興物業公司提供保潔、食堂等服務,孟秀芝擔任保潔工作。
原、被告發生糾紛后,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2月4日以津和勞仲不字(2016)第125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該通知,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1、確認孟秀芝與被告和興物業公司,自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被告和興物業公司退還原告工服押金300元。3、要求確認孟秀芝屬于工傷。4、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醫藥費4385.64元、火化費380元、救護車費用310元、殯葬服務費9170元、喪葬補助金2811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
一審判決:
一、孟秀芝與被告天津和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11年4月及2011年10月24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天津和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給付二原告工服押金3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后和興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1、改判一審判決第一項,認定孟秀芝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29日之間與和興物業公司為勞務關系,認可一審判決第二、三項;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孟秀芝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應認定為終止。上訴人曾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遞交認定孟秀芝為工傷的材料,但該部門認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未接收材料,亦未向上訴人出具書面材料。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是否必然屬于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就是說如果招用已達退休年齡且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那么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時候已經終止,雙方關系應當是屬于勞務關系;反之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卻依法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那么雙方的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應當認定二者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
就本案來看,因孟秀芝僅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應當認定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間孟秀芝與天津和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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