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有誰承擔?附:律師相關建議 | 監事(會)履職
監事(會)VS 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即然是監督機構,就應履行監督職責。那么,其從事監督工作所需費用如何承擔呢?
目 錄
一、有限公司監事(會)行使職權費用承擔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監事的訴訟律師費由公司承擔
三、律師關于監事(會)行使職權費用承擔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監事(會)行使職權費用承擔案例再現
合資成立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監事
萬某實業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成立,注冊資金4000萬元。現萬某實業公司的股權比例為:張某君持股21.5%,某某天源紡織有限公司持股22.5%,雙某萬某公司持股56%。雙某萬某公司系郭某山于2008年6月24日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雙某集團公司于1997年4月8日成立,現注冊資金33466萬元,郭某山認繳額為22758萬元,持有68%的股權,任該公司董事長。
萬某實業公司成立后至今,未設董事會、監事會,由郭某山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法定代表人,張某君任公司監事,謝某華任公司財務總監。
萬某實業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的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萬某實業公司財務制度細則第八條規定:公司使用的所有資金(包括生產性費用支出和非生產性費用支出)均實行申報、審批制度。生產性支出超過5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費用支出超過3千元以上,審批人為執行董事、執行監事。……
股東變更銀行印鑒,出借公司資金
2012年7月,郭某山、謝某華向銀行稱法定代表人印鑒章遺失(實際上該印鑒章按公司設立之初的約定應由張某君派人保管),私自刻印一枚法定代表人印鑒章并將預留在銀行的法定代表人印鑒章樣本更換,
雙某集團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萬某實業公司出具一份借條,借條載明:今向萬某實業公司借款人民幣三千萬元整,借款期限3個月,即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借款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3個月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次日,萬某實業公司將款項出借給雙某集團公司。雙某集團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將30239342元匯入萬某實業公司,歸還前述欠款本息。
應萬某實業公司申請,原審法院至其設立銀行賬戶的農商銀行雙某支行調查,查明以下事實:萬某實業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將3000萬元轉入江蘇萬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某房地產公司)。萬某房地產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將3000萬元匯入萬某實業公司。萬某實業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轉給陶宏軍200萬元,2012年12月3日轉給萬某房地產公司2800萬元。萬某房地產公司于2013年6月4日轉給萬某實業公司30455000元。
監事以公司名義起訴執行董事,要求承擔律師費
2012年6月27日,江蘇某某律師事務所以張某君及某某天源紡織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的名義向萬某實業公司的開戶銀行農商銀行雙某支行發函要求使用原萬和實業有限公司預留的印鑒(未變更前的)。農商銀行雙某支行回函稱支行辦理萬某實業公司申請更換‘郭某山’個人印鑒相關手續符合人民銀行及本行相關規定。
張某君于2012年8月13日發函要求萬某實業公司執行董事郭某山將擅自匯至雙某集團公司的款項立即歸還至萬某實業公司;恢復股東雙方銀行監管手續……
在上述發函均未果后,監事張某君依法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雙某集團公司立即將3000萬元及利息返還給萬某實業公司(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返還日);郭某山、謝某華將萬某實業公司的公章、財務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章交付監事張某君指定的工作人員保管;郭某山、謝某華對本案訴訟的必要支出進行賠償,包括律師費40萬元。
法院認為,萬某實業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董事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郭某山作為萬某實業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應依法依約遵守章程的上述規定,不得從事公司法規定的前述禁止性行為。但郭某山未經萬某實業公司股東會同意,亦未經公司監事審核,利用其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之便,于2012年7月13日、14日將萬某實業公司的3000萬元巨額款項出借給其擔任法定代表人且控股的雙某集團公司。郭某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萬某實業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亦違反了其對公司依法應負有的忠實義務。
至于萬某實業公司主張的律師代理費問題,由于郭某山前述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為,監事張某君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提起案涉訴訟,由此委托律師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246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負擔”的規定,應由萬某實業公司負擔。
[案例來源]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寧商初字第4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商終字第0235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監事的訴訟律師費由公司承擔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的監事(會)行使職權時的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
1、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承擔的法律分析
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行使重要的監督職權。監事(會)行使職權難免會產生一些費用,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需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報酬;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需支付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等。
上述費用,是監事(會)依法履行職權而產生,應當由公司承擔。因此,我國公司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2、案涉監事起訴的律師代理費應由公司承擔
本案中,監事張某君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高管承擔相關責任。但其訴請另一股東郭某山等相關人員及相關公司承擔律師代理費等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根據上述分析,案涉監事起訴的律師代理費應由萬某實業公司承擔。
三、律師關于監事(會)行使職權費用承擔若干建議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應有公司承擔。那么,有限公司如何落實這一法律規定呢?馬良君律師依據實務經驗提出如下建議:
1、監事(會)的哪些履職行為的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一般來說,監事(會)履行以下職權時,其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1)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的報酬等費用;
(2)以公司名義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
(3)依法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支付的會議經費;
(4)監事(會)履職的報酬和日常費用等。
2、監事(會)履職行為的何種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履職行為的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但并不是所有費用均由公司承擔。
(1)公司承擔的必須是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
(2)行使職權必需費用以外的開支,公司應拒絕承擔;
(3)與監事(會)行使職權無關的費用,公司應拒絕承擔。
3、“必須費用”如何界定?
何為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公司法并未規定。實踐中,可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約定。如可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所必需的費用”包括哪些費用,以及行使哪些職權的必須費用可由公司承擔。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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