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唯一住房被執行?法官:先罰1萬!再來說說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
2018年11月,小燕因公司經營需要,以自己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區某小區的房產作為抵押,向阿江借了220萬元。借款到期后,小燕沒有還錢,阿江起訴至法院。
2019年7月,江干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小燕歸還阿江借款本金22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和違約金、律師費等,阿江有權就小燕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2019年11月,阿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江干法院執行立案后,到小燕的抵押房產所在地張貼了拍賣公告,并多次聯系小燕未果后,對該房產進行了強制開鎖、現場評估和查封。啟動拍賣程序后,該房產一拍以人民幣283萬成交。
在拍賣過程中,小燕委托律師向法院郵寄了一份其簽名的申請報告,表示被拍賣的房產系其工作生活唯一住宅,要求法院保障其人身基本權利,在拍賣款中預留必要的居住和生活基本費用。
收到申請后,江干法院執行局隨即開展了相關調查,通過省高院查控系統發現小燕在諸暨有預售房產登記信息。同時,申請執行人阿江也向法院提供了小燕名下另有房產的情況。
承辦法官隨即前往諸暨進行調查,終于真相大白:原來小燕在2018年5月購買了位于諸暨市某小區的高檔住宅、儲藏室及二個車位。
小燕沒有申報其在諸暨的房產,且在有二套房的情況下仍以唯一住房被拍賣為由要求在拍賣款中保留對其安置費用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虛假申報財產,妨害了案件的執行。執行法官約談釋法后,小燕向法院作出書面悔過并撤回該申請。
鑒于上述事實及小燕的悔過態度,江干法院綜合考量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小燕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司法處罰。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擬處置的被執行人房屋是否為其唯一住房已經不是執行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精神,例如在房款中扣除被執行人今后租住房屋的租金,給予一定的執行寬限期,在此情況下,完全可以執行其唯一住房。此外,如果擬執行處置的房屋屬于在裁判主文中所直接確定的交付標的物,或者該房屋系抵押物,債權人有權就此優先受償的,也屬于可以執行的范圍。
設立安置費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的情況下保障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住房被執行后的居住權。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抵押物,債權人有權優先受償,且被執行人另外購買了房產,涉案房屋不是唯一住房,被執行人隱匿房產信息、虛假申報的同時,還申請安置費用,理應處罰。
來源:江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