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布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編者按
2019年,媒體曝光的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惡性案件令人極其痛心,引起了社會大眾對兒童權益保護問題的高度關注。值此“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江蘇法院征集了一批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我們希望通過案例的宣傳,向全社會進一步宣示江蘇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一定嚴懲不貸、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遺余力的決心。同時也希望能夠以此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問題和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關心與重視,著力增強廣大兒童和父母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為每一名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和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安寧保駕護航。
案 例 一
依法嚴懲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惡勢力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楊樺糾集被告人陳云根、陳家麒、王超等人,在蘇州市相城區、姑蘇區、昆山市等地,以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和初入社會的青年及其家庭為侵害對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據,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在借款中抽取“中介費”等牟利,后以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認定被害人違約(俗稱“套路貸”)。被告人楊樺還伙同葛蓮防等人以“捉奸”為名實施敲詐勒索。
上述被告人持非法借據,采用唆使、誘騙等方式脅迫被害人向父母隱瞞真實借款情況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庭采用威脅、恐嚇、上門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犯罪。其中還實施了強迫一名未成年女性賣淫犯罪。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被告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楊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蓮防、陳云根為重要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較長時間內實施了惡勢力慣常實施的敲詐勒索等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據此,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賣淫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對其他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亦判處了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
該起案件是以未成年學生為主要侵害對象的惡勢力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弱等特點,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實施“套路貸”犯罪,并利用父母護子心切的心理,通過實施上門滋擾、恐嚇家庭等“軟暴力”行為,給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傷害。
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從嚴懲處,彰顯了司法機關重拳打擊黑惡勢力,堅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對于打擊針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犯罪,促進平安校園建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案 例 二
依法保護男童身心健康權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某(男,28歲)與被害人陸某(男,11歲)通過網絡游戲認識,后康某某加陸某為好友,還給陸某的游戲充值。之后分別于2018年的1月20日下午在某酒店1307房間、3月10日下午在某賓館218房間、3月31日下午在某賓館203房間多次對被害人陸某實施了猥褻行為。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康某某猥褻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康某某猥褻行為情節惡劣,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義
該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系成年男性對男童實施的性侵害犯罪,這在性侵兒童犯罪案件中相對少見。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同性之間發生的性侵不容易引發人們的關注。與此同時,男童由于在一般觀念上被認為不易成為性侵犯罪的受害人,接受的性安全防護教育也相對較少。
通過該案例的發布,希望全社會在對女童保護宣傳教育的同時也應及時加強對男童保護的宣傳教育,且要引導好未成年人對來自同性的性侵害風險的防范。
案 例 三
依法懲處利用網絡猥褻兒童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間,被告人胡某某(32歲)通過網絡直播平臺認識被害人李某某(女,11歲),后互加微信進行聊天。雙方在相識之初,被害人李某某就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年齡為12周歲。在此明知情況下,被告人胡某某仍通過微信多次向李某某發送淫穢圖片、視頻,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穢動作并拍攝視頻供其觀看。后因李某某母親發現存在手機里的淫穢視頻報警案發。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為滿足自身變態欲求,利用網絡社交軟件猥褻兒童,侵犯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據此,以猥褻兒童罪判決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
信息時代的到來,使得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的接觸到電子產品和網絡。但是紛繁復雜的網絡世界對缺乏判斷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十分危險,他們的好奇心也成為了犯罪分子乘虛而入的媒介,不法分子運用網絡技術實施犯罪的手段不僅更為隱蔽,而且危害也更大。
該案例是通過網絡社交軟件誘騙手段進而引發對兒童的猥褻犯罪,希望通過對此類犯罪分子的從嚴懲處警示家庭和學校一定要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情況的監管,增強未成年人的性保護意識,同時督促網絡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加大網絡空間的凈化力度,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
案 例 四
依法嚴懲侵犯兒童的“咸豬手”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至13日間,被告人顧某某在某中學附近蹲點,趁被害人田某某(女,13歲)和王某某(女,12歲)騎車經過其身邊時,伺機摸其二人手部、胸部,后被蹲守在附近的民警當場抓獲。歸案后,被告人顧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某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顧某某在被害人就讀的學校附近實施猥褻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現實中針對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幼女實施的“咸豬手”、“暴露癖”、“性騷擾”等事件時有發生。選取該案例旨在警示社會大眾,針對兒童實施“咸豬手”“性騷擾”行為,即使行為輕微,但由于侵犯對象為兒童,法律必將予以嚴懲,以期最大限度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咸豬手”案件往往因為報案不及時,導致取證困難,進而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以案為例,希望每個孩子、父母以及孩子身邊的每一個“大人”都能勇敢起來,對每一次“咸豬手”大聲說“不”。
案 例 五
依法從嚴懲處利用教養關系性侵兒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與單某某于2008年結婚,婚后單某某與前男友所生的女兒陳某某(出生于2005年3月)與其共同生活。2013年5月單某某赴國外打工,2017年4月回國。
張某趁單某某出國或在家不注意之機,在明知被害人陳某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利用教養關系,分別在家中、酒店等處,長期對陳某某實施奸淫。2017年8月14日晚,張某在與妻子單某某、繼女陳某某在家中臥室內床上一起躺著休息時,趁單某某不注意,對陳某某實施猥褻,后被單某某發現。同月17日單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日張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強奸、猥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教養關系,長期對未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行為,并猥褻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懲處。張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有盜竊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典型意義
據我省統計數據顯示,熟人性侵兒童在性侵兒童犯罪中比例較高,常見的包括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等?!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本次選取的典型案例即是繼父利用教養關系對繼女實施的性侵犯罪,該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人類倫理道德底線,對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嚴重摧殘,社會危害性大,影響十分惡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絕不手軟的立場和決心。
案 例 六
依法嚴懲利用教學培訓
職業便利性侵兒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開辦了某某書苑,教授書法及國學。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發,張某某在教授書法過程中,在有十余名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多次利用單獨輔導的機會,分別將被害人蔣某某(女,10歲)、劉某某(女,9歲)、丁某某(女,13歲)、李某某(女,13歲)單獨喊到教室后排桌子對上述女童進行猥褻。被害人家長于2019年4月4日報案,公安機關于當日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教學培訓的職業便利,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張某某作為書苑的開辦者及授課者,本應對在書苑內學習的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之責,但其卻多次在公共場合當眾猥褻多名未成年人,其中含兩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兒童的身心健康,系情節惡劣,依法從重懲處。據此,以猥褻兒童罪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對張某某判處從業禁止。并就此案件專門向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
典型意義
近年來,幼兒園、中小學及各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教師利用職業便利實施性侵兒童犯罪時有發生。教師本是一個十分神圣的職業,但卻成了一些性侵兒童案件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掩護體。
以上案例中的被告人系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倫理,侵害多名女學生,尤其還有多名未滿十四周歲的女童,性質極其惡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同時,為有效預防被告人再次實施侵犯兒童的犯罪,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對被告人同時判處從業禁止。
人民法院還就此案向教育局發出專門的司法建議,明確建議加強對教師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建立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黑名單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的查處力度,加強對學生和家長的性防護意識,從源頭上杜絕教師性侵害學生的惡性事件再次發生。教育局回函明確表示采納以上司法建議,將嚴把行業準入關和教師準入關,建立起預防教育培訓機構從業人員侵害未成年人工作機制,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案 例 七
依法變更困境兒童監護權,
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歐某鋒、秦某球系夫妻,2008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歐某玉。歐某鋒、秦某球夫婦均為智力殘疾人員,歐某玉母親在其幼年時即回娘家,其父亦經常外出。歐某玉小學二年級時,照顧其生活的奶奶去世,由其伯父歐某良接手照顧。因歐某鋒家生活困難,村民委員會對其家十分關心,為其家修繕了房屋,并確定由一名黨員志愿者負責幫助歐某玉。
2019年5月,歐某良因病住進敬老院,歐某玉只能獨自生活。根據歐某玉的特殊情況,張家港市困境兒童關愛中心派專業社區與歐某玉結對進行幫扶,為其配置了安全手環。去年7月,歐某玉突患疾病,幸被人及時發現經搶救脫險。村民委員會與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聯系,兒童福利院同意接收,經歐某玉父母及其親屬申請,將歐某玉送至兒童福利院撫養。
歐某玉被送至兒童福利院后,市兒童福利指導中心社工為其進行心理疏導,村里也帶其父定期去探望,歐某玉逐漸適應了福利院生活。鑒于歐某玉的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其又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有監護能力、愿意擔任監護人的親屬,村民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以申請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歐某鋒、秦某球為歐某玉的監護人的資格,并指定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為歐某玉的監護人,以便歐某玉能夠穩定地生活和發展。
裁判結果
村民委員會提起申請后,歐某鋒、秦某球的法定代理人表示確實沒有能力監護,同意撤銷監護權,由福利院監護,并希望能夠看望歐某玉。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表示,福利院作為國家為困境兒童提供服務而設立的福利機構,同意承擔歐某玉的監護職責。據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歐某鋒、秦某球為歐某玉的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張家港市兒童福利院為歐某玉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但如果監護人出現死亡、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個人和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本案即是出現了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法院依法變更了孩子的監護權,指定能給予困境兒童專業關愛、護理、撫育的兒童福利院作為其監護人,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權益,生動地向社會公眾詮釋了“國家親權”的意義所在。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