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首次適用《九民紀要》認定“職業放貸人” | 案件速遞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一起涉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上海一中院二審認定出借人短期內向不特定多數人多次出借錢款的行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應有的常態,結合案涉證據足以確認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并依法改判其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從屬擔保合同無效。這是該院首次適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認定“職業放貸人”。
出借人:
好心幫忙反成“套路貸”?
楊君因投資失敗急需用錢,便在朋友的介紹下結識了蘇澤,雙方于2017年8月21日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楊君向蘇澤借款27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月利率1%及還款方式等內容。同時,楊君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擔保。當天,蘇澤就分兩次轉賬將270萬元轉給了楊君,此后楊君陸續按約向蘇澤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1日。本以為是一次普通的借款關系,蘇澤卻在2018年8月將楊君告上法院,要求楊君歸還借款270萬元本金,支付7月、8月54,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原來楊君在履約過程中扛不住還債壓力,認為蘇澤作為自然人并無從事借貸行為的資質,借錢前并不認識彼此且未曾考慮還款能力就把錢給了自己,并要求自己以房產作為抵押,疑似套路貸。因此,楊君在2018年10月4日和18日,分別向公安部門報案稱被套路貸詐騙,但公安部門尚未就楊君所反映的問題予以立案調查。
一審法院認為,楊君雖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尚未就楊君所反映的情況進行立案偵查,故尚無法認定涉案借款與“套路貸”有關。關于蘇澤、楊君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簽訂的《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銀行轉賬回單等為證,依法予以確認,并由此認定楊君未按期償付利息,歸還借款,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楊君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
“職業放貸人”的放貸合同無效
二審中,法院圍繞蘇澤是否為職業放貸人的問題進行了查明,發現蘇澤作為出借人的民間借貸訴訟案件除本案之外,另有九件涉訟案件可查,其約定的月利率區間為1%-2%,出借借款的時間最長為一年,且均附有以借款人自有產權房設定的抵押擔保。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在本案所涉借款事實發生的前一年,蘇澤作為出借人出借錢款八次,涉及出借的錢款數額逾三千萬元,所涉出借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蘇澤雖稱出借的錢款均為其自有資金,但其并未提供完整的銀行交易明細,僅依在案的證據材料無法確認其出借錢款均為自有資金。
退一步而言,即使出借人蘇澤所出借的錢款為其自有錢款,但其在一年內向不特定多數人多次出借錢款的行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應有的常態,其以放貸為業的特征明顯。此外,依其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內容也反映出蘇澤有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放貸的現象存在。綜合可查的涉訟案件中蘇澤出借錢款的時間、金額及資金來源等,法院對蘇澤系職業放貸人的事實予以確認。雖然涉案合同簽訂時并未違反借款人的本意,但蘇澤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結合《九民紀要》第53條和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之規定,本案的蘇澤系職業放貸人,其從事的以借貸為業的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從屬于借款合同而設立的抵押擔保合同也一并歸于無效,楊君基于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并支付其自取得涉案錢款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占用資金使用費,該費用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基準利率、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酌情確認。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馬麗表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應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資金進行的偶發性借貸。出借人不能以借貸為常業,更不能通過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觸及需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的金融業務范圍。而職業放貸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其出借行為具有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且往往伴隨著高利貸、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等違法行為,擾亂金融、經濟秩序,危害社會穩定,應依法予以懲處。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文:王長鵬
圖:源自網絡
轉載自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