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了嗎? |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 VS 股東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如果在未履行出資義務前轉讓股權,會有哪些風險呢?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后責任承擔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股權轉讓當事人須承擔責任
三、律師關于未出資股權轉讓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后責任承擔案例再現
成立公司,未出資即轉讓股權
萬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注冊資本100萬元,實收資本20萬元為尚某紅出資,尚某紅為法定代表人,尚某紅和董某利分別認繳出資額為60萬元和40萬元,余額交付期限為2015年2月24日前。2014年3月21日的股東會決議顯示,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尚某紅和董某利各出資40萬元,變更出資時間為2014年3月21日。
2014年5月8日,尚某紅將持有的萬某公司60萬元的股權轉讓給朱某杰,董某利將持有的萬某公司30萬元的股權轉讓給呂某。2014年5月9日萬某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公司股東為董某利、呂某、朱某杰,根據股東會決議顯示,三人出資額分別為10萬元、30萬元和6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14年5月8日。2014年5月8日的萬某公司的章程修正案顯示董某利、呂某、朱某杰分別出資10萬元、30萬元、60萬元貨幣,出資時間均為2014年5月8日。2018年1月2日,萬某公司增資為500萬元,呂某認繳150萬元,朱某杰認繳300萬元,董某利認繳5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22年11月30日前。目前,萬某公司實繳資本為20萬元
經營需要,公司向他人借款
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4日,張某鳳與萬某公司達成兩份協議,約定由張某鳳向萬某公司出資40000元,萬某公司向張某鳳分紅。協議簽訂后,萬某公司僅向張某鳳支付部分分紅外,便不再支付,張某鳳無奈要求其返還本金。經協商,萬某公司同意返還本金,并于2018年6月7日向張某鳳出具欠條兩份,分別記載“今欠張某鳳貳萬元整(20000元),欠款人盡快歸還。如不歸還,可到張某鳳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擔保人為朱某杰。
債權人起訴公司還款,
股權轉讓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借款未獲返還的情況下,出借人張某鳳訴至法院,要求萬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原股東及新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股東對公司具有出資義務,當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時,應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此,債權人有權要求朱某杰和呂某分別在40萬元和3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來源]
一審: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417號
二審: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終416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股權轉讓當事人須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當事人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依法自由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遵守法定程序。
2、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當事人須依法承擔責任
當前,成立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實行認繳制。有限公司的股東在未出資前可將自己持有的股權依法轉讓,受讓人亦有權依法、依協議受讓未出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但要承擔相應責任,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可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補償責任、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3、案涉公司的新老股東須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萬某公司股東會決議顯示,2014年3月21日尚某紅和董某利應當各出資40萬元,但是二人均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此,債權人有權要求尚某紅和董某利對萬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4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014年5月8日,尚某紅將持有的萬某公司60萬元的股權轉讓給朱某杰,董某利將持有的萬某公司30萬元的股權轉讓給呂某。朱某杰和呂某受讓股權時對二人未完全出資的情形應當是明知的,因此債權人有權要求朱某杰和呂某分別在40萬元和3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律師關于未出資股權轉讓若干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依法自由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但并非股權轉讓后就萬事大吉、沒有任何責任了,受讓人也并非支付股權轉讓款后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尤其是當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環境下,股權轉讓的雙方都應該高度關注相關法律風險。馬良君律師結合多年的公司法實務經驗,特提出如下建議:
1、股東須關注自身承擔的注冊資本繳費金額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雖公司成立之初不用出資,但并非永久不用出資。根據上述案例及分析可知,即便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仍可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亦可要求股東承擔補償責任、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成立公司時,注冊資本金金額的確定應量力而行,以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2、受讓人須對未繳注冊資本承擔責任
受讓人受讓未實際出資的有限公司股權后,公司及債權人均可要求受讓人承擔責任。因此,在受讓公司股權時,受讓人應審查注冊資本金繳納情況、公司債務情況,對自身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有充分的評估,絕不盲目受讓公司股權。
3、受讓人應保留追償權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讓人受讓公司股權,如依法向公司承擔了繳付出資義務,或因未出資而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向轉讓股權的原股東追償。但這種追償權可通過協議的約定而放棄。所以,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受讓人在與轉讓人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時,應避免放棄前述追償權的約定出現。
附: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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