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圖可以當借款憑證么?法官提醒,電子證據可以用,但還要注意這幾點
基本案情
老陳和老周,數年前在杭州相識并成為朋友。據老陳稱,2017年老周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老陳張口借1萬元,老陳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微信賬號轉賬1萬元。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陳借500元,老陳心想數額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錢轉到了那個微信賬號。2019年,老周再向老陳借款1萬元,這次老陳心里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10500元還沒還呢。但礙于朋友情面,老陳還是將1萬元轉到了老周的支付寶賬戶。
實際上,老陳經濟并不寬裕,把錢借出去后多次想向老周要回來,但每次都欲言又止。直到2019年底,因小孩讀書急用錢,自家車險要交錢,以及所在工廠效益不佳,老陳終于鼓起勇氣,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討借款。但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種種理由、種種借口來敷衍老陳,分文不還。老陳萬般無奈,將老周告上了法庭。
審理過程
庭審中,老陳出示了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的打印件以及電話錄音記錄,意圖證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實。
然而,該微信收款賬戶并不是實名賬戶,老陳需要向法庭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微信賬號屬于老周,但老陳手里并沒有這類證據。此外,在老陳提交的電話錄音中,老周陳述的借款數額與老陳庭審中陳述的數額存在不同及矛盾之處,這令電話錄音的證明力又打了折扣。而在起訴時,老周因下落不明,無法親自到庭作出說明。綜合上述情況,老陳及其代理律師意識到自己證據不足,便主動改變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僅要求老周還款10000元。
因支付寶賬戶是實名認證賬戶,老陳提供的轉賬記錄可以證明老陳向老周轉款10000元的事實,最終,法院認定老陳通過支付寶向老周轉賬10000元,判決支持了老陳變更后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微信小視頻等均屬于證據分類中的電子證據,電子證據較為特殊,存在被偽造、篡改、刪減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判斷一直是一個難題。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施行,微信記錄也被納入到電子數據分類中,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但我們在訴訟時需要注意,考慮到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并非隨便的幾張微信截圖就能得到法院的認可,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進行輔助證明。
如果我們想要將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微信小視頻等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如手機、電腦,可以將聊天內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萬不要因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記錄。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證據,可以選擇到公證處對證據進行公證,或者進行證據保全。其次,應同時提交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其他證據,比如使用終端設備登陸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等等,這樣既可以證明持有微信記錄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此外,在微信轉賬或發送微信紅包時,我們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確對方的身份、款項性質及用途并在轉賬附言欄做好備注。
最后,還是建議大家,在進行日常經濟往來時,盡量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不要因為礙于情面、嫌麻煩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擾。
來源:余杭法院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轉載自: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