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會限制婚姻自由嗎?
法官說法典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志著中國的民事法律即將進入法典化時代,也意味著老百姓的一切民事活動將受到這部法典的調整。《民法典》不僅融入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對當下乃至未來一段時間我國發展中的問題作出了立法回應。《民法典》相較于之前的民事單行法有較大進步和創新,部分內容諸如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有觀點認為此種規定沒有必要。一方面,針對深思熟慮的離婚決定,這樣的期間可能略顯多余。另一方面,增加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有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設置離婚障礙之嫌。有網民表示,就算離婚時頭腦發熱,但還有復婚制度可以彌補,完全沒必要設置這樣一個期間。另外,部分網民擔心,如果夫妻一方有家暴,設置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無疑對另一方是雪上加霜。甚至有網民說:“相比于離婚冷靜期,可能大家更需要的是結婚冷靜期。”
上述擔心確有一定道理。一方面,近些年媒體報道的婚姻家庭消息多為負面消息。比如,2019年全國登記離婚的數據為415萬對,接近去年全年結婚登記數(950萬對)的一半,離結比高達44%,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適齡結婚人群的心理負擔。且結婚率逐年下降的同時,離婚率確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整個社會對婚姻的態度貌似是消極的。另一方面,從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看,夫妻雙方提出離婚的理由五花八門,有出軌家暴、婆媳矛盾,也有生活瑣事、債務糾紛,其中最常見的一個理由就是“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由此看來,夫妻之間出現問題的原因貌似不是離婚時頭腦發熱,還和整個社會對婚姻的認識以及婚前了解的程度有關。但綜合離婚冷靜期設置的利弊看,該規則與上述問題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反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
從價值層面看,離婚冷靜的設置更有利于減少沖動離婚。如果說個人是社會最小的細胞,則家庭就是社會中最小的單元。婚姻的穩定不僅關乎家庭的和睦,更關乎社會的和諧和國家的安定。從此種意義出發,國家和社會需要對婚姻的維持作出一定的保護,以盡可能地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性。三十天的冷靜期即是在此背景和理念下產生的。如果夫妻雙方三句不合就沖動離婚,不僅對雙方和家庭不負責任,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
法諺有云:“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但自由不等于無所限制。不加限制的自由,勢必會引發權利的濫用。從實踐中看,雖然有一部分人在離婚時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但還有一部分人的離婚卻是一時吵架的頭腦發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離婚冷靜期設立的出發點,就是讓當事人慎重地、考慮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離婚權利。如果雙方都考慮清楚了,相關事項也能達成一致,三十天對雙方來說也并非遙不可及。婚姻自由從來不意味著婚姻可以隨便,而是一旦作出選擇就要受到相應的束縛。這種束縛既是忠誠、包容和理性,也是慎重、責任和成熟。
從法律層面看,冷靜期的設置并沒有為婚姻自由設置障礙,也不會成為家暴的“幫兇”。婚姻自由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具體表現,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中,離婚自由最重要的形式便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以及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提交民政部門后,由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除協議離婚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訴訟方式離婚。該種方式主要是夫妻雙方就離婚與否、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審理后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一種制度。
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針對的僅是協議離婚,非訴訟離婚。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的,并不受該規定的限制。至于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往往也是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的。在訴訟離婚中,被家暴一方既可以選擇分居的方式生活,也可以在發生家暴后報警或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方式進行處理。且一方存在家暴的,被家暴方只要證據充分,還會增加法院首次判離的幾率。
因此,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只是為沖動離婚開了一副“后悔藥”,而非對婚姻自由增加了一道“枷鎖”。與其糾結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不如在婚前多了解彼此的性格喜好,婚后好好經營雙方的感情,彼此多理解包容。既不要被熱戀沖昏了頭腦,也要對離婚三思而后行。更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婚姻對自己、父母、子女乃至整個社會的意義。《民法典》中婚姻自由的原則沒有改變,選擇結婚就意味著選擇承擔責任,切莫在浮躁的社會中迷失自己,將婚姻當做兒戲。
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