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 | 募集股份
募集股份VS 招股說明書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公告招股說明書。那么,招股說明書的內容有哪些?如何公告?
目 錄
一、股份公司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招股說明書在本案中的作用
三、律師關于公開募集股份時招股說明書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萬某智控公司與方某某簽署投資協議,擬成立新公司
2010年10月23日,方某某與萬某智控公司簽訂《股東出資協議書》,以“通用型可編程售后某替換傳感器技術”即“輪胎壓力監測系統產品”的專有技術折價250萬元進行出資。雙方約定出資數額以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報告為準。2010年12月23日,杭州某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某某技術進行價值評估:在技術為方某某專有,且符合《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要求等假設前提下,某某技術的價值評估為507萬元。
在《股東出資協議書》的具體履行過程中,方某某以其實際控制的上海某石商貿有限公司作為技術轉讓的主體。故2010年10月29日,萬某智控公司與某石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約定萬某智控公司以400萬元購買某某技術。
公司上市需要,成立新公司改為增資
因萬某智控公司改制上市需要,2011年8月5日,萬某氣門嘴公司為甲方、方某某為乙方簽訂《股東出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主要約定:甲乙雙方于2010年10月23日簽訂了《股東出資協議書》,對擬設立有限公司事宜進行了約定,現雙方經友好協商,就《股東出資協議書》的內容補充協議如下:一、關于入股方式:1.1甲乙雙方同意不再按《股東出資協議書》約定由雙方共同設立合資公司,《股東出資協議書》中的第一條至第十七條不再履行,鑒于甲方即萬某氣門嘴公司擬進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乙方將直接以現金的方式入股至甲方。
2017年4月20日,萬某智控公司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其中載明“方某某先生主持公司某某系列產品的研發及生產,是多項某相關專利的主要發明人或設計人……上海某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轉讓給發行人的通用可編程某傳感器項目的技術,包括傳感器軟件程序、電子硬件、結構設計、設計文檔,傳感器編程工具軟件,某輪胎壓力監控系統套件、工藝文件。上述技術主要應用于發行人的可編程某產品,為發行人的可編程某產品的量產提供了技術支撐,促進了發行人可編程某業務的發展。
萬某智控公司訴請方某某承擔違約責任,被法院駁回
萬某智控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訴,認為方某某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通用可編程某產品技術,在負責萬某智控公司某某技術期間也未生產出符合合同約定的某產品技術,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請求判令方某某支付萬某智控公司違約金4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約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萬某智控公司《招股說明書》明確載明“某石公司轉讓給發行人的通用可編程某傳感器項目的技術,包括傳感器軟件程序、電子硬件、結構設計、設計文檔,傳感器編程工具軟件,某輪胎壓力監控系統套件、工藝文件。上述技術主要應用于發行人的可編程某產品,為發行人的可編程某產品的量產提供了技術支撐,促進了發行人可編程某業務的發展”,且對2014-2016年度某產品的銷售數量進行了列明。《招股說明書》中的相關表述表明萬某智控公司已經實際受讓某某技術并在生產相關產品。且《股東出資協議書》載明附件包括入股某專有技術移交清單壹份,表明萬某智控公司與方某某簽訂相關協議時,方某某已經持有某產品技術,并向萬某智控公司進行了移交,否則不可能將移交清單作為合同附件,也不可能存在相關的驗收協議。故法院駁回萬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6015號
二、律師解讀招股說明書在本案中的作用
本案為股份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招股說明書對案件審理結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所謂招股說明書,是指專門表達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載明有關信息的書面文件。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時,就發行中的有關事項向公眾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邀請性文件,其披露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萬某智控公司《招股說明書》明確載明“某石公司轉讓給發行人的通用可編程某傳感器項目的技術,包括傳感器軟件程序、電子硬件、結構設計、設計文檔,傳感器編程工具軟件,某輪胎壓力監控系統套件、工藝文件。上述技術主要應用于發行人的可編程某產品,為發行人的可編程某產品的量產提供了技術支撐。且在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駁回了萬某公司的訴請。
三、律師關于公開募集股份時招股說明書的分析與建議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公司發起人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的內容,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馬良君律師特對公開募集股份時招股說明書的相關事項作如下分析與建議。
1、招股說明書的作用
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其目的是將相關信息公之于眾,使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防止發起人以不正當手段募集股份,從而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公司及發起人通過招股說明書使社會公眾知曉發起人募集股份的意圖并了解相關信息,從而達到吸引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目的。
2、招股說明書的公告方式
根據證券法規定,招股說明書在依法經核準以后,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某一特定報紙、網站等上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3、招股說明書的內容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4、招股說明書內容必須真實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時,就發行中的有關事項向公眾作出披露,其披露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否則,相關人員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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