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人可以要求返還股款嗎? | 募集股份
發起人 VS 認股人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股份。那么,認股人認購股份后,還可以要求返還已繳股款嗎?
目 錄
一、股份公司募集資金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發起人須返還認股人股款
三、律師關于認股人股款返還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募集資金案例再現
簽訂協議,認購股份
2014年12月19日謳某公司(甲方)與章某某(乙方)簽訂股權協議,約定:乙方通過出資以自然人身份增持甲方公司股份;甲方全體股東共持有12802萬股;乙方于2014年12月19日認購甲方公司股份30萬股,每股1元,計人民幣30萬元。當日章某某向謳某公司匯款30萬元。
2016年12月謳某公司章程記載:“2015年3月19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增資8000萬元,增資后本公司股份總數擴大到10000萬股,其中李某東增加認繳6400萬元,邵某榮增加認繳1600萬元,均是貨幣出資,均于2025年12月31日前繳足。2016年11月27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增資3311萬元,增資后本公司股份總數擴大到13311萬股,3311萬元由陳某等36名認繳,均是貨幣出資,均于2025年12月31日前繳足。”
認購人退股,但未收到股款
原告依約向被告謳某公司交納購買股權款30萬元,但被告謳某公司一直未將原告予以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也未分紅。2016年6月30日,被告謳某公司董事會發出通知“凡是想退出投資的股東,務必在2016年7月5日前向董事會董秘(陳某)申請登記,公司將做統一安排,過期不再接受申請;謳某公司定于2016年7月17日下午2點召開股東會,參加對象為保留股權的股東。申請退出的股東另行安排處理”。2014年7月4日原告回復“打算退出”。但被告謳某公司至今未將原告購買股權的出資款30萬元退給原告。
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因被告謳某公司未退還股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30萬元出資款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現被告發行股份的股款沒有繳足,且也沒有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況且“設立戰略新興產業板”的目的現已不能實現,故認股人可以要求被告謳某公司返還。
[案例來源]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999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發起人須返還認股人股款
本案涉及認購人股款返還問題。
1、發行的股份逾期未募足應當依法返還認股人所繳股款
根據公司法規定,募集股份,如果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還沒有全部發售完畢,設立公司所需的資本就不能達到,該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能成立。這時,認股人的股款,應當返還認股人。
2、本案符合認購人股款返還的規定
被告發行股份的股款沒有繳足,且也沒有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況且“設立戰略新興產業板”的目的現已不能實現,故認股人可以要求被告謳某公司返還。
三、律師關于認股人股款返還的分析與建議
發起人募集股份,認股人認購并繳納股款后,其權利如何保障呢?對此,法律規定了認股人可以要求返還股款的情形,馬良君律師特作如下分析:
1、認股人可以要求返還股款的兩種情形
(1)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募集股份時,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募股的起止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如果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還沒有全部募足,則認股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其所繳納的股款。
(2)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在法定期限內召開創立大會是發起人的義務,發起人未履行該義務的,認股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其所繳納的股款。
2、返還的金額:股款+利息
認股人繳納的股款,屬于認股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認股人。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由銀行代收認股人的股款。由于認股人應向的股款是由銀行保存,銀行對其存款應當計算利息,這些由認股人的股款而孳生的利息,應當歸認股人所有,故也應返還。
3、返還責任主體: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因此,認股人應向發起人主張返還股款及利息。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九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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