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產權登記為1%,離婚時就只能分得1%?
親辦案例:
2016年小王和小李結婚后在上海浦東購買房屋一套,小王父母支付了絕大部分首付款,小李在上海繳納有住房公積金,故購房時以小李名義公積金貸款了50萬。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因首付款是小王父母出資,小王要求在產權登記時,自己登記產權份額為99%,小李登記產權份額為1%。小李為了家庭合睦,避免紛爭,同意了這一要求。2019年,小王和小李因感情不合,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份額該房產(市值約330萬)。法院再經過多次調解后,雙方始終不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法院觀點:
雙方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將房屋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系雙方基于首付款是期父母出資的情況下協商的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分割房產時應當充分考慮。但在原告及其父母僅出資一半多的情況下,仍然按照1%的份額分割,有失公允。
法院判決:
房屋歸小王所有,小王應當補償小李人民幣50萬元,剩余貸款由小王承擔。
律師分析:
本案中,雙方雖然已經按照約定登記了產權份額,但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登記顯失公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小王和小李之間約定的前提和基礎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涉案房屋不動產登記簿登記被告才會同意原告占有房屋99%的產權,被告僅占1%的產權。但現在雙方的婚姻關系將會被解除,被告對于涉案房屋購置時約有30%的出資貢獻,被告如果僅占有涉案房屋1%的份額,顯然對被告是極為不公平的。該份協議應當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故該份顯失公平的協議貴院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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