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中判決被保險人承擔的訴訟費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朱某某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18-07-20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滬01民終5318號
案情簡述:
1、朱某某曾為其名下浙CXXX**的車輛向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相關險不計免賠等保險。
2、2016年4月4日13時15分許,朱某某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本市閔行區蘭坪路、江川路口處時,與騎電動車的案外人楊某相撞,致楊某受傷。經公安部門認定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3、2017年7月15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受理楊某與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朱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即(2017)滬0112民初20730號案件。判決朱某某賠償楊某律師費6,000元并承擔訴訟費1,906.12元。
4、現朱某某依據保險法六十六條起訴平安保險承擔上述律師費6000元及訴訟費1906.12元。
5、平安保險辯稱: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系復合案由,系生命權、健康權糾紛和保險合同糾紛的合并,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共同審理的案由,因此,在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中,法院的判決是對侵權損失多少及保險如何負擔直接的認定,法院對于訴訟費、可能的鑒定費、評估費等訴訟費用已經做出裁判,本案判決影響了前案的穩定性,損害了前案的既判力;此外,保險合同約定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朱某某支付的律師費和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關于案件受理費,系當事人為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查明事故性質、原因及第三者損失程度等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由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承擔,故對朱某某要求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承擔(2017)滬0112民初20730號案件受理費1,906.1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訴訟費,本院認為,前案系由被侵權人提起的訴訟,法院基于該案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的分擔,現朱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判決:
一、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朱某某1,906.12元;
二、駁回朱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朱某某負擔38元、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負擔12元。
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費是由侵權人承擔還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實踐中尚有爭議。另侵權案件中訴訟費判決被保險人承擔之后,被保險人是否能再向保險公司索賠也有一定爭議。不同地區法院裁判不同,案例僅供參考。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