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禁限塑令”下經營者選用塑料制品的要點提示
1.新“禁限塑令”已進入第二階段
2021年伊始,我國塑料污染治理正式進入了新階段。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發改環資〔2020〕80 號)的規劃目標,銷售使用塑料制品的重點領域、重要環節應采取分階段的禁止限制措施,積極選用替代產品(如非塑料制品和可降解塑料制品),以達到塑料污染減量的長遠目標。全國各省相繼發布省級實施方案或行動計劃。
以長三角地區為例,江浙滬皖均已相繼發布省級實施方案或意見。其中自2021年起,上海、南京、蘇州、合肥等地的商超、餐飲外賣和展會應當不提供一次性塑料袋;長三角地區范圍內的餐飲行業應當不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級以上城市部分區域餐飲堂食服務應當不提供一次性塑料餐具。其它的塑料污染治理階段性目標的重要時間節點分別為2022年、2023年(限上海市和浙江省)和2025年。
因此,各類經營者在采購一次性塑料替代產品時,尤其在選擇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環節,需加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重視產品質量的審核和把控,從而規避并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2.可降解塑料的定義
可降解塑料是指在特定情景下或自然環境中完全降解為二氧化碳、甲烷、水、礦化無機鹽等環境無害物的新型高分子材料。可降解塑料可能在一種或者多種降解環境條件下發生降解,如土壤降解、堆肥化降解、海洋環境降解、淡水環境降解、污泥和高固態厭氧降解等,不會對環境造成塑料污染。
2020年9月,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發布了《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分類與標識規范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鼓勵各類生產經營者按照該《指南》進行產品標識和采購。采用了《指南》規定的可降解塑料標識的制品將標有雙“J”圓環及材質名稱,方便經營者和用戶識別產品的降解性能。
3.塑料降解性能需“偵辨”
由于新“禁限塑令”仍處于政策落實的初始階段,經營者在采購可降解塑料制品時仍需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首先,由于《指南》并非國家標準,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產企業并非強制要求采用上述標識。因此,無論產品是否標識了雙“J”圓環,建議經營者向供應商索要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降解性能檢測報告,作為可降解塑料制品產品質量的重要技術依據。其次,由于降解性能實驗通常耗費時間長,市場上可能存在暫未完成降解性能檢測的替代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經營者可向供應商索要原料商的檢測報告、制品生產企業的合規聲明,并在采購合同中明確相應的責任義務,避免因可降解塑料制品存在虛標、偽標等情形產生的法律糾紛和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4.塑料使用回收報告半年報
對于暫未受新“禁限塑令”限制的經營者,雖然仍可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餐盒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經營者需注意其應做好關于一次性塑料的使用回收情況記錄及統計工作。
根據《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 2020年第61號)的要求,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含各類超市、商場及集貿市場)、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應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使用、回收情況(可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綠色流通服務平臺上報)。首次報告需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各經營單位應報告其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所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的情況以及塑料減量采取的成效。該報告應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各經營者需每半年提交一次。
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主管部門可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06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食品安全要求切勿忘
經營者除了應當對塑料替代產品的降解性能指標把好質量關之外,對于直接接觸食品的可降解塑料制品,切不可忽視《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相關產品的原則要求及相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尤其是制品的標簽標識、理化指標、使用要求等。經營者對塑料替代產品的降解性能與食品安全限量的符合性應在采購過程同時兼顧,不可顧此失彼,也是對相關責任人員的新挑戰。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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