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怎么辦?
案例:
2021年2月張女士通過上海某中介公司承租了李某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面積為270平,李某未將隔壁房間系整套房屋的隔斷情況告知張女士,并謊稱張女士實際居住面積就是270平。2021年4月,張女士發現,其實際使用該房屋的實際面積并沒有270平,其中大約70平左右被李某隔斷出租給了第三人。雙方遂產生爭議,張女士通過中介多次和李某溝通,但均未能解決,于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律師分析:
1、張女士是否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規定,如果李某明知租賃給張女士的房屋實際只有200平,謊稱有270平,對張女士實施欺詐,那么張女士可以以李某欺詐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2、張女士可否要求按照實際使用面積支付租金并繼續履行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定,李某在履行租賃合同期間,其實際交付的房屋面積與約定不付,顯然是違反合同約定的,作為張女士,可以依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要求按照實際使用面積,減少租金。
3、另外,律師提醒,如果張女士在知道面積不符后,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過任何異議,并繼續按照之前約定的租金支付,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在實際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雙方對于實際承租面積達成了一致意見。張女士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未積極主張權利的,事后再要求減少租金,很有可能不會被法院支持。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