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張堅與陰紅衛、王成國產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15-12-14
法院: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5)向民初字第373號
案情簡述:
1、原告在被告陰紅衛經營的商店購買了二組暖氣片,該產品的生產者系被告王萬國為負責人的山東省青州市志信通風采暖設備廠。
2、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原告購買的暖氣片開裂出現急速跑水,淹到一樓,造成一樓損失。
3、原告購買的暖氣片經檢驗,認定“所檢項目中上下橫水管壁厚、標志不符合JG143-2002標準要求,為不合格。”
4、原告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170000元。
法院認為:
原告張堅與被告陰紅衛之間因購買暖氣片而產生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的暖氣片檢驗認定為“所檢項目中上下橫水管壁厚、標志不符合JG143-2002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故作為產品生產者的被告王萬國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故被告陰紅衛應按照與原告所簽訂協議中的約定給付原告170000元賠償款。
法院判決:
一、被告王萬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張堅賠償款170000元;
二、被告陰紅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意見:
民法典1202條同原《侵權責任法》第41條未有變化,生產者應當對自己生產的產品負責,如果因為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他人損害,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