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煙產品屬性明確后的監管趨勢
自2021年11月10日起,電子煙在我國的產品屬性問題在具體法規中得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經修改后新增第六十五條,即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參照卷煙的規定執行。之后,國家煙草專賣局相繼發布了《電子煙》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文件,對于今后我國電子煙監管擬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及要求。
電子煙的界定在于煙彈中的煙堿含量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定義,電子煙是指產生含煙堿(俗稱尼古丁)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產品。在《電子煙》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亦明確了電子煙是一種煙堿電子傳送系統,用于產生含煙堿的氣溶膠供人抽吸。換言之,不含煙堿或者不用于傳送煙堿的類似電子煙的產品不能在我國宣傳為“電子煙”。
電子煙應縮限理解為霧化電子煙
從上述定義表述不難看出,我國的電子煙特指能產生霧化物的電子煙產品。目前,在全球市場上霧化電子煙與熱不燃產品(HNB)均為主流的電子煙技術路徑。無論是《電子煙》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還是《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均旨在規制霧化電子煙產品。因此,HNB類產品因含有煙草特征性成分,只是將煙草燃燒方式更改成為加熱方式,應視為《實施條例》所規范的“其他新型煙草制品”。關于HNB具體產品標準與政策要求有待相關主管部門的進一步明確。
配套政策出臺前設有過渡期
此外,國家煙草專賣局還明確表示在《電子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生效前,相關企業及產品的監管設有一段過渡期。簡單來說,我國各類電子煙產品應在過渡期內保持現有發展水平,相關企業數量不可增加、產能不可擴容、新品不可上市、海外產品不可進口。
電子煙釋放物限量
電子煙的潛在健康風險在于霧化物煙堿誤服和過量攝入、霧化劑和添加劑的原料控制以及污染物(如2,3-丁二酮、甲醛等)的總含量控制。援引相關意見稿,電子煙的煙堿來源應限制于天然煙草的提取,合成煙堿的吸入安全性數據尚顯不足。對霧化物添加劑,雖然可能參考我國食品添加劑清單,但是嚴格來說鑒于攝入方式的不同,通過吸入方式進入呼吸系統的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性仍有待驗證。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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