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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健食品可用原料及聲稱有望擴充
2021年12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營養素補充劑(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營養素補充劑(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和《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蛋白質(征求意見稿)》等三則關于保健食品的征求意見公告,涉及新增6種保健食品原料、1項新增保健功能聲稱以及1類營養素原料技術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變化 此次征求意見共涉及6種保健食品原料,其中包括3種新增葉酸來源、1種
2022-01-05 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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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業務員因詐騙罪被抓后,單位承擔高額賠償責任
案例:案外人方某通過王某、沈某等人對外謊稱持有“萬科傳奇”供應商房源。 上海市奉賢區XX路XX弄“XX”XX號XX室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系沈某幫助方某向某事務所工作人員張某提供房源信息。石某、韓某遂經某事務所居間,與方某達成合意,由方某進行操作,幫助石某、韓某獲得“萬科傳奇”樓盤供應商手中可更名的一手房源購買權。 2016年8月2日,石某、韓某與方某經某事務所居間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一份,約定:石某、韓某向方某購買涉案房屋;房屋價款2,
2022-01-05 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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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王繼超與順義區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3民初1678號 案情簡述: 1原告王繼超患有腦癱、癲癇。2019年1月24日,原告王繼超懷孕足月由順義區婦幼保健院行剖宮產產下一男嬰
2021-12-30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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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不適用于雙方均無過錯且尚未實際履行的合同
案例: 原告訴稱:原、被告自2012年6月開始洽談掛鎖供銷事宜。2012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三份采購訂單(訂單號依次為11100、11101、11102),以購買70000把、總金額166670美元的1000-70-KD掛鎖。訂單下達后,原告應被告要求于2012年8月10日將上述三項訂單總額30%的預付款50001美元電匯至被告指定賬戶。而后,被告一直無法提交符合要求的樣品,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如何改進樣品質量,但被告始終未能生產出符合要求的樣品,且一再
2021-12-2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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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有權對股東處以罰款嗎? | 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決議 VS 罰款處罰 有限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可以依法和以章程約定行使職權。那么,股東會可以形成決議對公司股東處以罰款嗎?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股東處以罰款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之意見建議 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股東處以罰款案例再現
2021-12-2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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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標準GB 29921與GB 31607對致病菌指標的合規適用
隨著今年9月正式公布的兩份食品安全標準新文本,我國對于不同形式包裝食品的致病菌限量要求進入了新時代。過往實施的GB 29921-2013因僅適用于預包裝食品,導致散裝食品的致病菌管控無標準可依,形成了一定的監管空白。如今,根據食品包裝形式的不同,今后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關于致病菌限量的標準體系,將由GB 29921-2021(適用預包裝食品,已生效)和GB 31607-2021(散裝即食食品,未生效)組成并分別予以規制。 一、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
2021-12-24 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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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卞禮濤等與陳月花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06民初31931號 案情簡述: 1、2020年12月30日,劉
2021-12-2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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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未告知訂立合同的重要情況,應當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2016年9月30日,案外人周某某與江某通過某某公司居間介紹,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由江某受讓周某某名下上海市閔行區都市路XXX弄XXX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同日,周某某與江某簽訂《房地產
2021-12-23 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