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標準GB 29921與GB 31607對致病菌指標的合規適用
隨著今年9月正式公布的兩份食品安全標準新文本,我國對于不同形式包裝食品的致病菌限量要求進入了新時代。過往實施的GB 29921-2013因僅適用于預包裝食品,導致散裝食品的致病菌管控無標準可依,形成了一定的監管空白。如今,根據食品包裝形式的不同,今后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關于致病菌限量的標準體系,將由GB 29921-2021(適用預包裝食品,已生效)和GB 31607-2021(散裝即食食品,未生效)組成并分別予以規制。
一、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
上述新食品安全標準如何適用,關鍵在于清晰界定及區分食品的法律屬性。首先,應確定食品是否屬于GB 7718-2011 第2.1條預包裝食品的范疇,即具有“預先包裝”及“明確定量(重量或體積)”的外在特征。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屬于相斥的食品范疇,兩者不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形。為此,預包裝食品的致病菌限量要求應按照GB 29921-2021執行。
二、散裝食品與餐飲等其他食品
其次,對于不屬于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應再次分析是否屬于散裝即食食品。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解讀材料,GB 31607-2021適用于同時滿足“無包裝”“非餐飲”和“即食”特征的食品。其中“無包裝”系相對GB 7718-2011所明確的“預包裝食品”概念而言,“非餐飲”系相對GB 31654-2021所明確的“餐飲服務”概念而言。換言之,在預包裝食品范疇外,可能與散裝即食食品產生混淆的食品類別包括餐飲食品、罐頭食品和部分初級農產品,這些食品并不適用于GB 31607-2021。
三、有包裝無定量食品的法律屬性及標準適用
最后,依據GB 31607-2021項下2.1條關于散裝即食食品的定義,預先包裝但需要計量稱重的(以下簡稱“類預包裝食品”)也屬于“散裝即食食品”的分類范疇,但是該類食品的中致病菌限量,應須按GB 29921-2021中相應預包裝食品類別的限量要求。例如,采用類預包裝的熟制堅果,不應按照GB 31607-2021項下的“熱處理散裝即食食品”進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和蠟樣芽胞桿菌進行檢測,而應當以二級采樣方式進行沙門氏菌的檢測。簡言之,類預包裝食品將進行特殊歸類監管,值得各相關方在實務中引起高度關注。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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