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拒不返還公章與營業執照,如何處理? | 章證返還
法定代表人 VS 章證保管
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安排的人員保管。如法定代表人變更后,仍拒不返還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如何處理?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證照返還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有限公司證照返還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公司證照保管之意見建議
一、有限公司證照返還案例再現
1. 2016年3月7日,朱某與姜某某共同制定《上海某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設立某某公司。確定朱某出資額為4,000,000元,姜某某出資額為1,000,000元。2016年3月9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姜某某之母),監事為姜某某。
2.章程第七條規定,“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第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3. 2017年3月17日,某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會議應到2人,實到2人,代表公司股東100%的表決權,會議形成“因經營困難,同意解散上海某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的決議。決議上,朱某簽字確認,姜某某因不同意決議內容,拒絕簽字。
4. 2017年5月17日,朱某向姜某某、李某某發送《臨時股東會會議召集通知》,要求執行董事李某某、監事姜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召開公司臨時股東會。若李某某、姜某某怠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朱某將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通知列明的會議決議事項包括:1.決議姜某某向朱某移交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該通知因拒收原因而未能送達。同年6月2日,朱某召開股東會,并就上述事項形成決議。該決議因拒收原因而未能送達。
5. 2017年9月27日,朱某向姜某某、李某某發送《臨時股東會會議召集通知》,要求執行董事李某某、監事姜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召開公司臨時股東會。若李某某、姜某某怠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朱某將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通知列明的會議決議事項包括:……2.決議姜某某向朱某移交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3.決議公司免除李某某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一職,選舉朱某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4.決議公司以姜某某為被告提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股東出資糾紛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訴訟。……該通知因拒收原因而未能送達。同年10月13日,朱某召開股東會,并就上述事項形成決議。該決議因拒收原因而未能送達。
6. 因姜某某未返還公章、證照等,某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某、姜某某立即返還某某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判決駁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上海某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返還上訴人上海某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人民法院關于有限公司證照返還案例裁判要點
本案生效判決認為,關于某某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本院認為,我國公司法立法以尊重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為原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故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視為公司意志的體現。因此,在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無效或嗣后被撤銷的情形下,某某公司已形成的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仍然具有可逆性。某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與2018年11月26日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均發生效力。某某公司可作為本案適格主體提起返還公司證照訴訟。因某某公司股東會決議已經明確李某某不再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故其不再具有持有和保管公司公章與證照的職務身份,不能繼續控制該些物品。某某公司以公司意思要求李某某予以返還,應予支持。
三、律師關于公司證照保管之意見建議
公司公章與證照等物品,為公司開展日常經營活動及對外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須,因此,公章與證照保管就顯得非常重要。那么,公章和證照保管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如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公章和證照,公司或其他股東如何處理?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
1.公章和證照的保管
公司公章和證照由誰保管,屬于公司內部管理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公章和證照保管者應該具有一定的身份,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員工等。一般來說,公司的執行董事、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可指定管理人員。但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有權決定或更換公司的公章和證照的保管人。當保管人不具有特定身份時,公司可更換保管人。如本文案例中,姜某某原為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故具有保管公章、證照的身份,但當股東會決議免去其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其就喪失了保管資格,應將公章、證照返還公司指定人員。
2.公章和證照的返還
實踐中,經常出現公司股東之間或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發生矛盾,導致公章和證照保管問題凸顯,一方要求另一方交出公章、證照等,該方則拒絕交出。如本文案例,就是公司兩股東發生矛盾,原保管公司證章的股東拒不交出公司公章、證照,導致出現糾紛。出現這種糾紛時,如何處理呢?
一般情況下,相關主體可通過訴訟途徑要求相關人員返還公章和證照。訴訟途徑解決這一糾紛,首先,要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法律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形成合法有效的決議,要求原保管者返還證照;其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體要適格,該主體一般為公司。
從本文案例看,原執行董事(另一名股東的母親)在股東會決議要求其返還公章與證照時,其拒絕返還。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要求原執行董事向公司返還公證與證照,從而維護了公司及相關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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