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轉基因食品宣稱是否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自由選擇和知情權,對于使用了轉基因原料的食品應標注轉基因標識。為此,部分企業為了強調自身產品沒有使用轉基因原料,亦會對產品進行非轉基因的宣稱。然而,此類市場營銷方式可能引起司法訴訟風險。
一、法律依據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
二、典型案例
馮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亞麻籽油5瓶,產品外包裝注明原料為亞麻籽(非轉基因)。馮某以現中國生產的亞麻籽油均系非轉基因產品,而產品的標注使其誤以為中國生產的亞麻子油分轉基因和非轉基因兩種產品,誤導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馮某遂起訴,要求某超市返還購物款并給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涉案產品外包裝中所注明“非轉基因”字樣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亦未違反相應國家標準,不存在瑕疵,亦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對涉案產品配料表引導詞的瑕疵問題,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二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既然馮某稱國內并不存在具有轉基因成分的亞麻籽或亞麻籽油,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中涉及的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亦不包括亞麻籽或亞麻籽油,那么涉案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非轉基因”與該產品本身不具有轉基因成分的特征相符,并且涉案產品標注“非轉基因”字樣并不違反國家標準。至于涉案產品的配料表引導詞的問題,本院認為該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三、標注宣稱非轉基因應謹慎
彼時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148條關于十倍賠償條款,是以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為前提。在上述民事訴訟中,馮某亦自認其對我國生產的亞麻籽油均系非轉基因的了解程度。因此,其主張的訴求未被支持。
但是,不當的非轉基因宣稱仍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并在后續行政訴訟中也將面臨較大的困難(參見往期《食品企業能否進行非轉基因食品的宣稱》)。另外,根據現行的法律及規范,我國對于轉基因食品的標識遵循單向標注原則,即含有轉基因原料的食品必須標注轉基因。2020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曾發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食品標識上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對于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得標注“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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