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吃差價,被判無期徒刑
2007年間,被告人蘇書顯虛構北京市朝陽區世紀東方嘉園小區有尾房的事實,謊稱能夠低價購買該小區的房屋,以北京東方萬華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萬華六分公司)等公司的名義,通過和被害人簽訂《委托代理購房協議》、《房屋買賣協議》等文件,騙取王×甲、金×甲、關×、張×乙、周×甲、徐×、張×甲等7名被害人人民幣500萬余元。贓款被揮霍。
2008年4月,被告人蘇書顯帶家人離開北京逃匿并將手機關機。2011年9月17日,蘇書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被告人蘇書顯辯稱,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只是在操作上有失誤,雖給很多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但其沒有理由為幾百萬元騙別人的錢,其后來離開北京不是為了逃跑,而是家人受到威脅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蘇書顯雖然存在欺騙購房人的事實,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民事欺詐行為,蘇書顯攜妻兒離開北京是為了躲避債主對兒子造成傷害及到外地籌款,并非潛逃。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書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夠低價購房的事實,采取簽訂委托代理購房協議等方式,大肆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蘇書顯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蘇書顯的辯護人所提蘇書顯案發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行為應認定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蘇書顯到公安機關的目的并非是去投案,其所遞交的書面材料也寫明其屬于經濟糾紛,加之被害人當時尚未報案,所以,當時公安機關讓其隨時聽候傳喚,材料讓其自行帶回。但在被害人相繼報案后,公安機關再次聯系蘇書顯,發現其手機停機,已經畏罪潛逃。在法庭審理中,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在兩位被害人出庭指證的情況下,蘇書顯仍然堅稱其是經營失誤,沒有合同詐騙的主觀故意,不能如實供述。蘇書顯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蘇書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蘇書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蘇書顯非法所得發還被害人王×甲、金×甲、關×、張×乙、周×甲、徐×、張×甲(清單附后)。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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