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食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隨著國際貿易交往的便利化,眾多國外知名品牌商品通過各種方式進入我國消費市場。目前的進口海外知名品牌商品,但未得到我國商標權人許可的情形日益增加,進而產生了不少商標侵權訴訟案件。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典型案例
某啤酒品牌注冊人授權A公司在我國境內進口該品牌啤酒,使用該品牌注冊商標以及相關商業標識,并授權A公司有權就侵犯前述商標的行為進行維權。A公司發現B公司未取得品牌注冊人許可和授權,擅自進口、使用品牌商標的啤酒產品,構成對其商標權利的嚴重侵害。故A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A企業的訴訟請求。
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本國商標權人或商標使用權人許可,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標有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B公司平行進口的商品為正品且經合法購得,進口啤酒的商標與本國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來源于同一商標權人。雖然B公司進口行為未得到本國商標權人的許可,但是并未割裂商標權人與貼附相同商標的商品之間的唯一指向關系,不會導致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不構成侵權。
三、平行進口商品商標侵權的判定要素
由于商品流通的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商標平行進口情形日益頻繁。由于我國《商標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對商標平行進口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平行進口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糾紛不斷發生。侵權的判定要素包括商品屬性、商品來源、商標來源、商標指向性等。實務中法院對于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范圍會有不同理解,為此對商標權人權利的保護或作出不同的考量。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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