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制新規實施解析
2022年9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主體責任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求予以了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將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食品行業各企業的規范生產經營及特定崗位人員應予以高度的重視。
一、食品安全總監的適用范圍
《主體責任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提出了細化要求。《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規定,中大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企業、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以及部分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設置食品安全總監。相較于《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的強制性要求,未落入上述規定的食品企業,亦可主動調整內部組織崗位結構。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總監的人數和崗位性質(專兼職)可由企業自行安排,但應滿足企業實際運行需求。
二、企業內部食品安全管理應呈現梯度型約束
類似于現行化妝品管理要求,食品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為食品安全的主要負責人員,企業內部須形成梯度型管理約束機制。對于已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企業而言,《主體責任規定》帶來的實質變化不大,但仍需及時補充并完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內部管理文件,以及相關人員的工作留痕記錄,包括檢查記錄、治理報告、會議紀要等文件。
三、食品行業的職業禁令與處罰到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分別規定了食品行業的職業禁令與處罰到人的監管措施。為此,《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九條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基礎上,對于恪守職責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予以了處罰豁免,即當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該條款納入了企業內部管理結構的制衡影響,對于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員的職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價值。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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