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語氣詞注冊商標存在商標無效風險
簡單易懂的商標對于企業和消費者都具有一定的特點優勢。然而,使用語氣詞注冊商標,可能存在駁回或被訴商標無效的情況。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典型案例
A公司對B公司持有的“Hei”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意見摘要: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訴爭商標“Hei”為常見的語氣詞,可以翻譯為相應中文,其含義或外觀均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相關規定的情形。同時,“Hei”雖為常見的語氣詞,顯著性較弱,但指定使用在食品品類上,依然可以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二審判決意見摘要:撤銷一審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A公司的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訴爭商標由字母“Hei”組成,根據我國相關公眾的外文認知能力,該字母對應含義為常見語氣詞,使用在食品品類上,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訴爭商標為普通印刷字體,而且B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均指向其商標的使用宣傳,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對此認定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三、如何選擇商標無效的適用條款
《商標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列舉了多項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上述案例中,普通印刷字體的語氣詞商標并不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但是由于顯著特征不足,訴爭商標無效宣告的行政裁定被最終判決撤銷。商標顯著性需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整體(包括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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