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是否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行政部門會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隨機檢查。若企業對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持有異議,是否可通過訴訟的方式得以解決?
一、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二、典型案例
某地行政執法人員在隨機檢查中,發現A公司未在登記的住所開展經營,認定A公司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后經審核,將A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A公司申請行政復議,但對復議決定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意見摘要: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地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負責其登記的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行政機關,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職權。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確認原告未在登記的住所實際經營且無法通過該住所聯系,故經審核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九條規定,將A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亦無不當。
復議機關在收到A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組織雙方進行聽證,并依法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復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綜上,A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影響和救濟建議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將同步向全社會公示,從而影響企業的商譽、對外形象以及各類商業合作的開展。因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通過變更住所登記信息的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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