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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對公司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span>

          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因為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規則,所以對公司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對股東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股東就公司創設、公司經營、終止等事項達成的合意,股東必須遵守。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須以認可公司章程為前提。

          公司的董事、監事,是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是被委托、推選經營管理公司的,所以有義務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些人員由公司董事會聘任,負責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事務,其行為直接涉及到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因此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章程對普通員工沒有約束力,因一般而言,普通員工沒有對公司的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條件。


           附:相關案例

          上訴人鄭某某、漳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龍巖某某電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劉某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民二終字第66-1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費寧,北京匯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漳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饒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小東,福建廈門大道之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麒,福建廈門大道之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巖某某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寶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羅德昌,福建力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超,北京匯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某某、漳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州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龍巖某某電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業公司)、原審被告劉某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閩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雷繼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苑多然、代理審判員李志剛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因案件存在中止審理事由,本院于20121214日裁定中止訴訟。因中止事由消除,本院決定于2014620日恢復訴訟。案件恢復審理后另行安排由審判員王東敏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方金剛、代理審判員曾宏偉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鄭琪兒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了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某某電業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三方股東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香港某某有限公司分別持有90% 、7% 、3%的股權,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本案一審訴訟期間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有:(1)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2)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工作報告,如經營規劃、資金、市場、年度資產負債等。(3)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5)審查批準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6)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的結算工作。(7)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宜。2006120日,陳某某向鄭某某出具《授權書》一份,其內容為:茲因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先生現住香港,無法經?;佚垘r處理有關公司事務,現特全權委托受托人鄭某某先生處理有關公司事務(包括簽訂合同、辦理銀行貸款等),受托人鄭某某先生在上述授權委托事項范圍內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授權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委托期限:2006120日至20081231日。受托人鄭某某先生無轉委托權。之后,某某電業公司的經營管理由鄭某某負責。20071220日,陳某某代表某某電業公司通過龍巖市公證處公證,簽署《取消委托聲明書》一份,從當日起取消對鄭某某的前述委托。20071211日,陳某某向李某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李某全權處理有關某某電業公司事務(包括簽訂合同、辦理銀行貸款等)。同年1224日,鄭某某簽收前述公證《取消委托聲明書》。200811日,陳某某主持召開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決議聘請李某為公司總經理,同時免去鄭某某公司總經理職務。

          2007921日及200812日,根據鄭某某要求,劉某某向某某電業公司借出公司相關資料文件20份、房產證17本(具體文件載劉某某簽字的二份《文檔借閱目錄》) 。200812日,根據鄭某某要求,劉某某取走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成員簽名空白文件兩份。鄭某某離職后,其占有的某某電業公司所有的龍巖市西城某處住房一套和車牌號為閩fa2 × × ×的保時捷越野車及車牌號為閩f81 × × ×皮卡車各一輛未歸還公司。

          2007213日,福建某某集團與香港某有限公司、某某電業公司簽訂《中外合資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約定三方合資成立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福建某某集團出資42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香港某有限公司出資10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某某電業公司出資63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根據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出資三方各委派1名,董事長由香港某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長由福建某某集團委派,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重大事宜。包括抵押公司資產、公司對外擔保事項等8項事宜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隨后,某有限公司委派陳某某為公司董事,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某某電業公司委派林某某任公司董事;福建某某集團委派鄭某某為公司董事,任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2007320日,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到龍巖市公證處公證授權委托,“特全權委托受托人鄭某某先生處理有關公司事務(包括簽訂合同、辦理銀行貸款、擔保等)及代為召集、參加公司董事會并表決,受托人鄭某某先生在上述授權委托事項范圍內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授權委托人均予以承認?!?/span>2007年紫金恒發工業園開園儀式時,陳某某以董事長身份參加。20071211日,陳某某向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辭職報告》,向公司董事會辭去董事長職務。在成立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和辦理公司有關變更事項過程中,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合資三方簽訂的合資合同和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中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簽名、委派林某某任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董事時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簽名、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上陳某某簽名、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企業實收資本《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上陳某某簽名、委托劉某某辦理變更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上陳某某簽名均為鄭某某代簽。但陳某某向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辭職報告》系本人親自簽署。

          20071219日,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12·19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某某電業公司將其持有的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轉讓給漳州某某公司,同時鑒于至協議簽訂之日,某某電業公司實際投入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865萬元(含已驗資的2835萬元及未驗資的1030萬元),因此,雙方商定股份轉讓價格為3865萬元,上述款項漳州某某公司于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后支付。同日,形成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此次股權轉讓并決議免去陳某某董事、董事長職務。前述《12·19股權轉讓協議》及董事會決議中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陳某某的簽名均為鄭某某代簽。200817日,龍巖市新羅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復同意該項轉讓后,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將股權變更到漳州某某公司名下。

          針對某某電業公司《關于申請變更項目業主的報告》(龍恒電*綜第*號)和龍巖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的請示意見(龍發改產業[2007]*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7119日作出閩發改工業(2007*號《關于同意某某電業公司日產4500號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項目業主變更的批復》,同意該項目業主由某某電業公司變更為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

          漳州某某公司系中方股東饒某某與外方股東某有限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

          陳某某在本案訴訟前系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其同時還是占某某電業公司90%股權的最大股東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7月,陳某某代表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將持有的某某電業公司90%股份質押給香港集友銀行。

          原審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下列涉案事實予以認定:

          1.鄭某某和陳某某于200614日簽訂《1.4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陳某某同意將所持某某電業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鄭某某;協議生效日期為2006年元月1日,交易價格為電廠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作價1億元;鄭某某同意在2006228日前支付2000萬元至陳某某指定賬戶,并盡快籌措不足的金額;從2006年元月1日起,某某電業公司所有經營收益歸鄭某某所有,同時鄭某某從即日起承擔某某電業公司未付款項的利息及經營風險。

          2.鄭某某系龍巖某集團董事局主席,該集團包括福建某某集團、漳州某某公司、永定紫金木業有限公司、龍巖紫金林業有限公司、龍巖紫金竹業有限公司、龍巖紫金交通有限公司等成員單位。鄭某某同時兼任福建某某集團董事局主席,并在2006426日至同年108日期間擔任漳州某某公司董事職務。福建某某集團與漳州某某公司同屬于龍巖某集團成員企業,漳州某某公司屬于福建某某集團內紫金水泥的四個生產基地之一。

          3.漳州某某公司與某某電業公司于2006620日簽訂《委托持股協議》,該協議第2條約定:某某電業公司接受漳州某某公司委托,以某某電業公司的名義與漳州某某公司確定的其他投資者共同登記設立紫金恒發項目公司;第6條約定:漳州某某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恒發電業將代為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漳州某某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某某電業公司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及時配合辦理相關轉讓手續。37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7119日作出閩發改工業(20071061號《關于同意某某電業公司日產4500號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項目業主變更的批復》,同意該項目業主由某某電業公司變更為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

          漳州某某公司系中方股東饒某某與外方股東某有限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

          陳某某在本案訴訟前系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其同時還是占某某電業公司90%股權的最大股東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7月,陳某某代表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將持有的某某電業公司90%股份質押給香港集友銀行。

          原審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下列涉案事實予以認定:

          1.鄭某某和陳某某于200614日簽訂《1.4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陳某某同意將所持某某電業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鄭某某;協議生效日期為2006年元月1日,交易價格為電廠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作價1億元;鄭某某同意在2006228日前支付2000萬元至陳某某指定賬戶,并盡快籌措不足的金額;從2006年元月1日起,某某電業公司所有經營收益歸鄭某某所有,同時鄭某某從即日起承擔某某電業公司未付款項的利息及經營風險。

          2.鄭某某系龍巖某集團董事局主席,該集團包括福建某某集團、漳州某某公司、永定紫金木業有限公司、龍巖紫金林業有限公司、龍巖紫金竹業有限公司、龍巖紫金交通有限公司等成員單位。鄭某某同時兼任福建某某集團董事局主席,并在2006426日至同年108日期間擔任漳州某某公司董事職務。福建某某集團與漳州某某公司同屬于龍巖某集團成員企業,漳州某某公司屬于福建某某集團內紫金水泥的四個生產基地之一。

          3.漳州某某公司與某某電業公司于2006620日簽訂《委托持股協議》,該協議第2條約定:某某電業公司接受漳州某某公司委托,以某某電業公司的名義與漳州某某公司確定的其他投資者共同登記設立紫金恒發項目公司;第6條約定:漳州某某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恒發電業將代為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漳州某某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某某電業公司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及時配合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公司的起訴能否成立。鄭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該院提供了其與陳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1·4股權轉讓協議》),陳某某當庭確認協議的真實性,該院予以認定。關于簽約主體,陳某某庭審中雖稱自己是以個人身份簽訂,但同時又稱自己是某某電業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而在某某電業公司登記股東中,占90%股份的控股股東是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而非陳某某個人,相關證據表明,陳某某有權代表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故陳某某只能是代表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而不可能是以個人身份簽訂該《1·4股權轉讓協議》。關于協議內容,《1·4股權轉讓協議》中雖然未約定股權轉讓手續的審批及工商變更等條款,但合同標的、份額、對價、付款時間等內容均有明確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也具備《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所要求的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內容。但是,由于該股權轉讓并未依照中外合資企業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批準及工商變更手續,故鄭某某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股東身份。雖然鄭某某提供了其支付大部分股權轉讓款、其進人某某電業公司后更換大部分人員、公司和陳某某原來對李允祿的委托被解除等證據,意圖證明其已實際履行合同,并完全控制公司,成為某某電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事實股東。但一個重要事實是,《1·4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后,陳某某作為某某電業公司董事長身份并未改變,鄭某某也接受某某電業公司及陳某某的委托擔任了公司總經理,對此,鄭某某并不否認。也就是說,即便鄭某某實際控制了某某電業公司,也只是其在公司外部的身份,在公司內部,鄭某某的身份仍然是高級管理人員、是總經理。鄭某某、劉某某、漳州某某公司認為鄭某某只是公司實際控制人而不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主張自相矛盾。某某電業公司以鄭某某未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勤勉、忠實義務提起訴訟并無不當。因此,該院對鄭某某提供的支付股權轉讓款以及其他證明其已實際履行《·4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證據不再審查認定。

          (二)關于鄭某某是否應與劉某某共同返還占有的公司財務賬薄、證照、印章,以及鄭某某是否應返還占有的公司房產及汽車的問題

          鄭某某對某某電業公司主張其占有公司汽車、房產、財務資料、有關文件及證照的事實并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五條,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等規定,不論是否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事實股東還是高級管理人員,均應尊重公司獨立的合法權益,無權違法占有公司財產和相關資料。鄭某某任職總經理期間,負有對公司忠實及勤勉的義務,離職后,不再有經營管理公司之權,繼續占有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證照及文件沒有依據。故鄭某某占有某某電業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閩fa2 × × ×的保時捷越野車一輛、車牌號為閩f81 × × ×皮卡車一輛、龍巖市西城某處住房;自成立以來至2007年的全部財務賬簿和財務文件、某某電業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批準證書(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正本和副本卡)、房產證17本、法人代碼書、財務專用章、帶有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成員簽名的空白文件兩份的行為均屬違法,應當立即將上述財產及財務資料和相關證照、文件返還某某電業公司。劉某某從某某電業公司處借取相關資料系接受鄭某某指令,其并未占有上述資料,相關法律責任應由鄭某某承擔。某某電業公司要求劉某某共同承擔返還之責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三)關于鄭某某是否非法侵占某某電業公司58882787.45元資金的問題

          首先,在某某電業公司為證明鄭某某侵占公司資金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中,2005年《審計報告》和某所外審字(2006)第016號《審計報告》均無原件,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外匯登記證》僅記錄歷年某某電業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潤情況;借款情況表及《借款合同》僅能證明某某電業公司向銀行借款之事實;某某電業公司應付賬款表只能證明該公司對外應付款項目;項目明細表也僅表明公司經營期間的對外付款情況。某某電業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貸款被違法使用或具體款項對外付款不合法的相關證據,故某某電業公司舉證均不足以證明鄭某某侵占或挪用公司資金的事實。但是,鄭某某提供的廈門楚瀚正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某某電業公司2006、2007年財務狀況制作的某專審(2008001號《審計報告》,并沒有說明其專項審計的審計目的,沒有附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會計師身份證明等必要附件,特別是未審查會計資料,僅依據2006年、2007年財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并且報告中所列《資產負債表》沒有各審計年度財務數據的期初數和期末數,說明其據以做出審計結論的依據不全面,不充分,其客觀性、合法性不予認定,不能證明鄭某某所述其經營期間的財務狀況,也不能作為反駁某某電業公司觀點的證據。其次,訴訟中,對于某某電業公司申請對鄭某某擔任某某電業公司總經理期間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流向進行司法審計,希望以此取得證明鄭某某侵占資金的證據。該院認為,某某電業公司主張鄭某某存在侵權事實,應首先承擔舉證責任,即至少應當舉證證明哪一筆款項的支出或使用理由不合法,但某某電業公司在提出財務審計鑒定的申請理由時已自認其“無法向法院舉證證明以上重要事實”,卻又把公司經營期間貸款的使用和對外支出不加區分地均視為違法,要求法院為其模糊的主張取證。況且,某某電業公司要求鄭某某返還非法占有財務賬簿及其他財務文件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是本案首先需要審理并明確的內容,而有關鄭某某侵占公司資金的證據又在這些財務文件中,在返還財務資料的訴求尚未裁判,某某電業公司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又未顯示任何侵權之線索時,兩項訴求顯然無法在本案同時審理。某某電業公司該項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其關于鄭某某侵占公司資金的請求應在返還財務資料請求的裁判結果確定,并在取得相關證據后再行主張,某某電業公司該項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四)關于20071219日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就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簽訂的《12 ·19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鄭某某和漳州某某公司是否應返還該股權的問題

          雖然20066月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間簽訂的《委托持股合同》的真實性無法推翻,但是,某某電業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規定了公司一切重大事宜由董事會決定。訴訟中,漳州某某公司提供有關企業、個人與某某電業公司間3865萬元款項往來的相關證據,是發生在2006927日至2007126日長達一年半期間,第一筆款發生時距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設立尚有半年,而兩公司往來款的結余數額須到最后一筆款項匯出時才能算出,將此時發生的余額作為委托付款的金額,作為鄭某某及漳州某某公司所稱系委托投資的款項顯然于理不合,證明力明顯不足。因而漳州某某公司出資是否真實到位,是否存在某某電業公司代為出資,以及漳州某某公司與某某電業公司間是否還存在因出資產生的債權債務均未明確的情況下,能否以漳州某某公司已經足額支付股權投資款從而以零對價方式處分從某某電業公司賬上出資的價值數千萬元的30%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權,已涉及某某電業公司重大資產處置問題,應當屬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經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不論是董事長還是總經理均無權個人決定。故即便鄭某某接受董事長委托的權限是“處理有關公司事務(包括簽訂合同、辦理銀行貸款等)”,且“受托人鄭某某先生在上述授權委托事項范圍內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授權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其對公司這一重大事項也無決定權。況且,鄭某某在龍巖市公安局調取的2008124日對其的《詢問筆錄》中亦承認,其代表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就該30%股權簽訂的《12·19股權轉讓協議》是在200712月雙方發生爭議之后所為,其簽約轉讓股權的行為并未得到公司董事會的同意或追認。因此,鄭某某作為公司總經理的越權行為,不但違反了公司《章程》,還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有關公司章程的效力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盡的忠實勤勉義務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第二款關于董事會按照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的有關規定。漳州某某公司是鄭某某擔任董事局主席的龍巖某集團之下成員單位,鄭某某曾于2006426日至同年108日期間擔任漳州某某公司的董事,鄭某某與漳州某某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顯而易見。在與漳州某某公司簽訂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的《12·19股權轉讓協議》時,鄭某某與某某電業公司原董事長陳某某間的糾紛已經發生,鄭某某明知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未同意訟爭股權轉讓,仍然越權“代表”公司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的漳州某某公司簽訂了《12·19股權轉讓協議》,變更了訟爭股權。漳州某某公司作為鄭某某擔任董事局主席的龍巖某集團成員企業,在與鄭某某簽約時應視為已明知鄭某某超越代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以及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的規定,鄭某某越權“代表”某某電業公司簽訂的訟爭《12·19股權轉讓協議》對某某電業公司不發生效力;對于漳州某某公司而言,訟爭《12·19股權轉讓協議》亦不產生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鑒于訟爭《12·19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該《12·19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而不應由某某電業公司承擔。漳州某某公司無權依據該《12·19股權轉讓協議》取得訟爭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30%股權,應將股權返還某某電業公司。由于該股權由漳州某某公司取得,要求鄭某某一并承擔返還責任事實上無法履行,故某某電業公司此項要求不應予以支持。至于漳州某某公司主張其為該股權的隱名股東,某某電業公司對此已經表明態度,無論該隱名持股關系是否真實和合法,漳州某某公司應另行舉證主張。對此,該院亦認為,漳州某某公司在先返還該項股權后,對其是隱名股東的主張可再另案解決。

          (五)關于鄭某某是否應向某某電業公司賠償項目業主變更的經濟損失500萬元的問題

          本案各方當事人對福建省發改委《關于同意某某電業公司日產4500噸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項目業主變更的批復》的真實性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鄭某某提供的招商局的說明函,因落款單位與蓋章單位不一致,鄭某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釋,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定。鑒于4500噸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項目業主由某某電業公司變更為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系以某某電業公司名義申請,經過福建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行政批復同意。某某電業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該行為之違法性,同時,某某電業公司亦未對其500萬元損失存在及構成進行舉證。故某某電業公司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六)關于某某電業公司律師費用50萬元是否應由鄭某某、劉某某、漳州某某公司負擔的問題

          雖然鄭某某認可某某電業公司所舉律師事務所收費發票的真實性,但僅有律師事務所收費發票,沒有該款實際支付的證據,某某電業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七)關于本案是否存在犯罪線索以及應否移送公安偵查的問題

          本案審理的是某某電業公司與鄭某某間公司高管侵犯公司利益侵權之訴,雖然由于鄭某某提出其為某某電業公司實際控制人而產生關于其與陳某某間《1·4股權轉讓協議》的爭議,但是,由于鄭某某未就《1·4股權轉讓協議》所涉權利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故本案并不審理鄭某某與陳某某或其所代表的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間的《1·4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及實際履行情況。因此,鄭某某認為陳某某代表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與其簽訂某某電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過程中存在詐騙犯罪,以及陳某某存在侵占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財產等犯罪問題并非本案審查內容,相關問題應在對《1·4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實體審理中判定。鄭某某該項主張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經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鄭某某在任職某某電業公司總經理期間,非法占有公司財務資料及賬簿、有關證照及文件、汽車及房產,違反《公司法》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的有關規定,侵犯公司合法權益,應將相關財產及材料、文件返還某某電業公司。某某電業公司此項訴訟請求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訴訟中,某某電業公司以當地稅務機關要求該司提供賬目及可能對其進行嚴厲處罰情況緊急為由,向該院申請先予執行相關財務資料與賬簿,經向某某電業公司所在龍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龍騰分局詢問,該局同意待該院下判后再行查閱賬簿。故該院認為先予執行并無必要,某某電業公司該項申請不予采納。關于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轉讓效力問題。雖然20066月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間簽訂的《委托持股合同》的真實性無法推翻。但鄭某某及漳州某某公司提供的所謂委托付款證據存在諸多疑點,無法證明漳州某某公司已實際支付該項投資項下的投資款,某某電業公司持有的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價值數千萬元,其轉讓問題應是公司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屬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經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不論董事長還是總經理均無權個人決定。鄭某某違反公司《章程》《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以總經理身份,越“代表”某某電業公司簽訂的訟爭《12·19股權轉讓協議》對某某電業公司不發生效力;對于漳州某某公司亦不產生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鑒于訟爭《12·19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該《12·19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而不應由某某電業公司承擔。漳州某某公司無權依據該《12·19股權轉讓協議》取得訟爭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30%股權,應將股權返還某某電業公司。由于該股權由漳州某某公司取得,某某電業公司要求鄭某某一并承擔返還責任事實上無法履行,故某某電業公司此項要求不應予以支持。至于漳州某某公司主張其為該股權的隱名股東,某某電業公司對此已經表明態度,無論該隱名持股關系是否真實、合法,漳州某某公司應另行舉證主張。對此,該院亦認為,漳州某某公司在先返還該項股權后,對其是隱名股東的主張可再另案解決。關于某某電業公司主張鄭某某返還其非法侵占某某電業公司資金58882787. 45元的請求,應在某某電業公司取得相關證據后另行主張;某某電業公司關于賠償4500噸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的項目業主變更損失500萬元、賠償某某電業公司因本案支付的50萬元律師費的請求,均因證據不夠充分,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鄭某某主張其僅是某某電業公司事實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某某電業公司不能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起訴其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鄭某某主張本案存在犯罪線索應當移送的主張非本案審查范圍,亦不能支持。劉某某主張不承擔責任的理由成立,應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百一十七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鄭某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某某電業公司自成立以來至2007年的全部財務賬簿和財務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批準證書(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正本和副本卡)、房產證17本、法人代碼書、財務專用章、帶有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成員簽名的空白文件兩份;(2)鄭某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某某電業公司車牌號為閩fa2× × ×的保時捷越野車一輛、車牌號為閩f81 × × ×皮卡車一輛、龍巖市西城某處住房;(3)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于20071219日就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4)漳州某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將福建紫金恒發有限公司30%股權返還給某某電業公司;(5)駁回某某電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66964元,由某某電業公司負擔170089元,鄭某某負擔39687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鄭某某負擔。

          鄭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因案由所限未就《·4股權轉讓協議》的具體履行作出進一步審查認定正確,但鄭某某已就《1·4股權轉讓協議》以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另行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鄭某某在該案中的本案判決應以《1·4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生效判決為基礎。原審判決在《·4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糾紛尚未作出判決的情況下作出本案判決是錯誤的。(2)原審判決認定《12·19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并判令漳州某某公司將持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返還某某電業公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具體理由是:①原審判決認定20066月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訂立的《委托持股協議》的真實性,并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由此表明,某某電業公司系受漳州某某公司委托持有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在代持股權的基礎上,為具備外資企業審批部門對股權變更事項的材料要求,訂立了《12·19股權轉讓協議》,將股權以“轉讓方式”還給漳州某某公司,基于委托持股的背景,還原股權投資的真實面目.股權轉計享項不屬原審判決所指“應經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②鄭某某作為某某電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某某電業公司及原董事長陳某某的全權代表,有權決定一個“代持股份”的回轉,不存在“越權代表公司”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問題。③陳某某在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身份表明,某某電業公司、陳某某與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確無利益關系,該事實證明某某電業公司與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不具有真實的投資關系。(3)原審判決關于“陳某某代表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與鄭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存在詐騙犯罪嫌疑、陳某某存在侵占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財產等犯罪線索并非本案審查內容”的認定,應屬不當,本案應將陳某某涉嫌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公安部門查處。據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三、四項,改判駁回某某電業公司關于要求返還某某電業公司全部財務賬簿、財務文件、各類證照、財務章、車輛、房產,及要求判令《12·19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返還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某某電業公司對鄭振興的上訴答辯稱:(1)基于鄭某某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身份及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原審判令其承擔高管侵權法律責任并無不當。①鄭某某擔任某某電業公司的總經理,是某某電業公司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鄭某某利用擔任某某電業公司總經理的身份便利,實施了侵害某某電業公司利益的行為。②鄭某某關于其是某某電業公司事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即使鄭某某是某某電業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其也不得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鄭某某另案對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陳某某和某某電業公司提起的所謂股權轉讓糾紛,其審理結果不會影響本案正常的審理結果,本案的審理無需以另案處理結果為依據。①陳某某和鄭某某簽訂的《1·4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鄭某某基于該協議而另案提起的股權轉讓糾紛案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②無論另案審理結果如何,也不會影響本案審理結果。鄭某某作為某某電業公司的高管,即使是某某電業公司的實際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也無權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其在本案項下承擔返還侵占某某電業公司財產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不應改變;③鄭某某另案提起的訴訟顯系惡意訴訟。(3)原審判令漳州紫金返還某某電業公司原持有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并無不當。①依據《公司法》和某某電業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某某電業公司依法持有的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應經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決定。②鄭某某無權假冒某某電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先生的名義簽署合同,鄭某某關于涉案股權轉讓為代持股權回轉安排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轉讓某某電業公司持有的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權的《1·4股權轉讓協議》是鄭某某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某某電業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③某某電業公司所持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權是某某電業公司的財產權益,陳某某在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身份不影響某某電業公司對涉案股權享有財產權益。(4)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處置其持有的某某電業公司股權事宜印證了《1·4股權轉讓協議》僅為意向書且依法無效的事實,該協議對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無約束力,更不涉及刑事法律問題,原審對鄭某某的誣告行為不予審查完全正確。

          漳州某某公司上訴稱:(1)本案訴由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案件,而某某電業公司對漳州某某公司的相關訴求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分屬不同案件事實和不同法律關系,應據此駁回某某電業公司的訴請。漳州某某公司為涉案股權的隱名股東,根據交易安排將該股權轉讓給漳州某某公司,顯然是同一法律框架下的相關問題,原審判決由漳州某某公司先返還股權,再另案解決隱名股東的問題,有意偏袒某某電業公司。(2)其與某某電業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程序合法且已實際變更,應認可協議效力;原審法院判決該協議無效并判令返還該30%股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鄭某某代某某電業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是合法的代理行為;漳州某某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簽訂該協議,該股權轉讓交易行為合法有效并已成立。根據200614日陳某某與鄭某某簽訂的《1·4股權轉讓協議》,鄭某某是恒發電業的實際控制人、事實股東和受托人,因此,鄭某某有權實際處分和行使相應的某某電業公司管理權、決策權等,代簽相應法律文書,轉讓相應的股份。漳州某某公司與某某電業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適格主體形成的合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程序合法且已實際變更,應當予以認可,原審原告要求確認無效和返還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3)漳州某某公司受讓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30%股權,實質是在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設立前后就擬定的交易安排,即由某某電業公司代持而后由漳州某某公司行使股權回轉。(4)原審法院已認定((委托持股合同》的真實性無法推翻,在此前提下,僅基于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而確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于法無據。據此請求撤銷原判第三、四項,依法改判駁回某某電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某某電業公司對漳州某某公司的上訴答辯稱:(1)作為某某電業公司總經理的鄭某某與作為其關聯公司的漳州某某公司惡意串通非法轉讓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股權,屬于公司高管人員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一審法院基于侵權事實對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及股權歸屬做出認定并無不當,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2)一審法院可徑行判令股權歸屬。鄭某某無權代表某某電業公司簽署(《12·19股權轉讓協議》,上述股權轉讓未經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決定,更未經某某電業公司追認,且屬鄭某某與其關聯公司漳州某某公司惡意串通簽訂的損害某某電業公司利益的協議,依法屬于無效合同。(3)委托持股不是事實。就支付委托持股款事宜,鄭某某、漳州某某公司主張,漳州某某公司向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了3865萬元出資款,漳州某某公司是實際出資人。但是,其所提交的所有支付股權出資款的銀行付款憑證中,卻沒有一張明確記載匯出的款項是股權投資款,而且也沒有一張單據中載明匯出的款項是代漳州某某公司支付的。根據龍巖市新羅區外經局《關于同意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等事項的批復》,鄭某某與漳州某某公司非法轉讓恒發電業持有的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權是在200817日才辦理的審批手續,系在鄭某某被解除總經理職務后。(4)《12·19股權轉讓協議》依法無效?!?/span>12·19股權轉讓協議》未經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決議,鄭某某假冒陳某某先生簽名而簽署的上述協議從未得到某某電業公司的追認,因此該協議依法對某某電業公司不發生效力。同時,該協議屬于鄭某某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某某電業公司合法利益的合同,依法無效。據此,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在二審程序進行中,因另案審理的《1·4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可能影響本案審判結果,本院裁定中止訴訟。另案終審判決后本案恢復審理,各方當事人根據另案判決結果對本案處理提出補充意見如下:

          鄭某某主要意見為:《1·4股權轉讓協議》為有效合同,陳某某向鄭某某簽發《授權委托書》及某某電業公司任命其為公司總經理,由鄭某某實際控制某某電業公司為履行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的過渡期間安排,實現由鄭某某在成為正式股東之前,能夠實際經營和控制公司,并由鄭某某自己對其經營行為承擔后果。鄭某某的經營管理權遠遠大于公司“高管”等。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為鄭某某預留了經董事簽名的空白董事會決議,也印證了某某電業公司對鄭某某的概括授權,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某某電業公司始終認可鄭某某的自主經營行為?!?/span>1·4股權轉讓協議》至今仍然有效,鄭某某有權依約占有、保管和使用公司資產,有權決定將某某電業公司代持漳州某某公司的股份予以返回。鄭某某接過某某電業公司時紫金某某公司尚未設立,投資紫金某某公司從一開始就是鄭某某的決策,某某電業公司沒有投資紫金某某公司的意愿,3865萬元投資款來源于漳州某某公司,是漳州某某公司的投資,轉讓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權,不涉及對某某電業公司原有資產的處置,鄭某某經營管理期間公司的經營收益和風險與某某電業公司無關,轉讓股權不侵害某某電業公司利益。某某電業公司回避《·4股權轉讓協議》,憑空提起所謂的“高管侵權”訴訟,企圖收回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一審判決已經認定《委托持股協議》的真實性,該協議約定漳州某某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某某電業公司將其代持的全部股權轉讓給漳州某某公司,某某電業公司承諾無條件配合。

          漳州某某公司主要意見為:某某電業公司針對漳州某某公司起訴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根據最高法院案由的規定,應并列案由,本案案由是高管侵權糾紛,應駁回對漳州某某公司的訴求,股權轉讓應當另案解決。《委托持股協議》表明《12·19股權轉讓協議》涉及股權系漳州某某公司為隱名股東,作為本案特定的股權轉讓的兩面,(即隱名股東關系和隱名股東顯名化),依法不能分割。原審判決先返還股權,在另案委托持股交易安排的隱名股東權益,有失公正。(2013)民四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對《1·4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作出認定,該判決屬于中間性裁判,一審法院未查明相關事實進行判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應發回重審。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簽訂的《12 ·19股權轉讓協議》是適格主體形成的合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且已經實際變更,原審判決認定無效沒有根據。漳州某某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且實際出資3865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返還股權是錯誤的,應予以改判。

          某某電業公司的主要意見為: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已經駁回了鄭某某對某某電業公司股權的主張,在本案中關于其為某某電業公司股東或實際股東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審判令漳州某某公司返還某某電業公司持有的30%股權并無不當。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期間另查明:鄭某某另案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已履行《1·4股權轉讓協議》項下部分股份轉讓款支付義務,共計5570萬元,并據此請求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和某某電業公司共同履行辦理其受讓某某電業公司股權所需的報送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審批的義務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股權變更義務。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該案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陳某某與鄭某某簽訂的《1·4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香港朗遠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請求撤銷該《1·4股權轉讓協議》,原審法院受理了該反訴和第三人之訴。該案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四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維持了原審法院駁回鄭某某、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和香港朗遠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該判決書認定,《1·4股權轉讓協議》具備一般合同要素,構成一份合同,且該合同成立,但其并不構成轉讓某某電業公司股權的協議。陳某某是占香港恒發公司70%股份的股東、香港恒發公司是占某某電業公司90%股份的股東,陳某某是某某電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某有理由相信如果陳某某信守承諾積極配合,能夠最終實現某某電業公司100%股權轉讓給鄭某某的意愿。因此,該《1·4股權轉讓協議》并非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該《·4股權轉讓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認定有效。該判決還查明,2006120日,某某電業公司向本公司各部門發出任命鄭某某為公司總經理文件,該文件抄報龍巖市人民政府、福建省電力公司、龍巖市經貿委、龍巖市外經局、福建電力調度中心、龍巖電業局、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等。

          本院認為,因當事人對涉案《1·4股權轉讓協議》爭議另案訴訟,本院已以(2013)民四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對該協議的效力問題等作出終審判決,本案對此不再審理,直接采用本院上述生效判決書的認定和判決結果。本院上述生效判決書認定《1·4股權轉讓協議》為陳某某與鄭某某簽訂的關于某某電業公司向鄭某某轉讓股權的協議,因陳某某是占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70%股份的股東,而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是占某某電業公司90%股份的股東,故該《·4股權轉讓協議》雖然具備合同成立要素并有效,但并不構成轉讓某某電業公司股權的協議,鄭某某主張為其辦理受讓某某電業公司股權報批手續及股權變更登記等,不能獲得支持。據此判決結果應認定《1·4股權轉讓協議》僅對陳某某和鄭某某有約束力,對某某電業公司并不產生法律后果,鄭某某以其與陳某某之間簽訂的該協議主張其為某某電業公司事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享有經營管理權的觀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陳某某對鄭某某的授權委托等安排系其個人行為,并非某某電業公司的決定。陳某某并非某某電業公司股東,其為某某電業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向鄭某某簽發《授權書》系將其在某某電業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委托給鄭某某行使。陳某某以其享有的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控股地位、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對某某電業公司的控股地位間接控制某某電業公司,以及其為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為履行其在《1·4股權轉讓協議》中對鄭某某的承諾,通過《授權書》將自己在某某電業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權力直接交給鄭某某行使。陳某某雖然可以對某某電業公司形成間接控制,但某某電業公司共有三個股東,除陳某某控股的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外,還有福建省龍巖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和香港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電業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宜,包括決定聘用公司總經理等。2006120日,某某電業公司向公司各部門發出任命鄭某某為公司總經理的文件,該文件同時抄報龍巖市人民政府、龍巖市經貿委、龍巖市外經局、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等部門。該事實表明某某電業公司曾經聘任鄭某某為該公司總經理,此外本案沒有關于某某電業公司對鄭某某其他特殊授權的證據。某某電業公司關于鄭某某為某某電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主張成立。鄭某某在訴訟中主張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為其預留了經董事簽名的空白文件,印證了某某電業公司對鄭某某的概括授權。因涉案董事會空白文件系鄭某某被陳某某取消了委托授權和被公司免除了總經理職務后于200812日要求劉某某為其取走,并非公司主動交給鄭某某,且空白文件沒有文字內容,不能證明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或者某某電業公司對鄭某某有概括性授權,故鄭某某的該主張不成立。

          陳某某可以根據其持股比例間接或者直接實際控制公司,但其控制地位只能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影響,不能影響公司其他股東權利。陳某某在《1·4股權轉讓協議》中關于轉讓某某電業公司全部股權的承諾涉及處分香港世紀有限公司和某某電業公司其他股東股權,要實現陳某某的承諾,需要持有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另外30%股份的其他股東及持有某某電業公司另外10%股份的其他股東對《1·4股權轉讓協議》涉及處分其股權的追認,但截至本案訴訟期間香港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及某某電業公司其他股東并未追認陳某某的處分行為,尤其是在關于《1·4股權轉讓協議》爭議的另案訴訟中,某某電業公司的股東之一香港 某某有限公司還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明確提出了撤銷《1·4股權轉讓協議》的獨立訴訟請求,故鄭某某是否能夠實現受讓某某電業公司全部股權或者取得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還存在很多不特定因素。鄭某某在訴訟中主張《1·4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應繼續履行,其有權依約占有、保管和使用某某電業公司資產等,因該協議僅為其與陳某某之間合同,對某某電業公司沒有約束力,陳某某選擇違約還是繼續履行合同是其個人行為,在陳某某未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并將某某電業公司經營管理權繼續委托給鄭某某行使之前,鄭某某在某某電業公司沒有任何權力。某某電業公司為獨立法人,鄭某某以其與陳某某之間的合同有效為由主張占有某某電業公司資產等觀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鄭某某主張其在某某電業公司行使權利系陳某某為履行《·4股權轉讓協議》的過渡安排,其在某某電業公司行使的管理權遠遠大于公司“高管”等,符合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但其在某某電業公司大于公司“高管”的權力主要系接受陳某某的個人委托,代理陳某某行使法定代表人職務的權力,在陳某某于20071220日簽署《取消委托聲明書》后鄭某某不再享有大于公司“高管”的權力。200811日某某電業公司董事會決議免去鄭某某公司總經理職務,至此,鄭某某在某某電業公司也不再享有一般公司高管權力。鄭某某占有的某某電業公司全部財務賬冊、財務文件及汽車和房產等屬于某某電業公司所有資產,其在被解除委托授權及被免職時應當依據某某電業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返還,原審法院判決支持某某電業公司請求鄭某某返還上述資產的主張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在簽訂涉案《12·19股權轉讓協議》時鄭某某在某某電業公司有兩個身份:一個是基于陳某某的個人委托代理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另一個是行使某某電業公司總經理職權。根據某某電業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12·19股權轉讓協議》涉及轉讓某某電業公司持有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30%的股權,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格為3865萬元,屬于對公司重要資產的處置,應當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鄭某某以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總經理職務身份自行決定簽訂上述協議無疑系越權處置公司資產。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鄭某某系龍巖某集團董事局主席,該集團包括福建某某集團、漳州某某公司等成員單位,在2006426日至同年108日期間,鄭某某還曾經擔任漳州某某公司董事職務。鄭某某在某某電業公司擔任公司總經理并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行法定代表人職權,同時又在龍巖某集團中擔任董事局主席,漳州某某公司為該集團成員單位,且鄭某某曾經在漳州某某公司擔任過董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關于“關聯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的規定,應當認定鄭某某與漳州某某公司之間構成關聯關系。該法第二十一條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鄭某某利用其在某某電業公司有權代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及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便利,利用公司名義與其關聯公司漳州某某公司簽訂涉案《12·19股權轉讓協議》,在未交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安排將某某電業公司的股權過戶給漳州某某公司,系雙方聯手侵占某某電業公司利益。鄭某某及漳州某某公司主張該股權原為其投資形成,無需再支付對價,故該《12·19股權轉讓協議》僅為辦理股權過戶手續需要的文件材料,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股權轉讓法律關系。鄭某某越權代表某某電業公司與漳州某某公司簽訂表面具備合同全部要素的協議,但實際上該協議系鄭某某以某某電業公司名義與漳州某某公司串通所作的虛假意思表示,其目的為獲得相關行政管理機關關于股權過戶審批和變更登記。因該協議載明設立的法律關系為雙方當事人的虛假意思表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該《12·19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正確,應予以維持。對依據該協議過戶的股權,漳州某某公司應予以返還。

          鄭某某與漳州某某公司對該股權主張系為漳州某某公司隱名投資形成,某某電業公司為代持股,并提供了載明簽訂日期為2006620日的《委托持股協議》及自2006927日至20071216日期間有關企業、個人等關于3865萬元資金往來的相關證據。因漳州某某公司與鄭某某之間存在關聯關系,鄭某某在代理行使某某電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期間具有隨時簽訂合同的便利,《委托持股協議》形成時鄭某某已經被陳某某授權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故仍不能排除鄭某某濫用權力與漳州某某公司簽訂虛假文件的嫌疑,僅依據《委托持股協議》不能證明該股權實際為漳州某某公司所有。鄭某某和漳州某某公司提交的有關企業、個人等關于3865萬元資金往來的相關證據,主張以發生的資金往來款證明股權系漳州某某公司投資形成。根據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上述資金往來款發生在2006927日至2007126日期間,第一筆資金發生時距紫金某某公司設立尚有半年時間,應認定該資金往來情況并不能簡單證明登記在某某電業公司名下的股權系依據漳州某某公司的意愿在目標公司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投資創設的,鄭某某及漳州某某公司以此作為否定鄭某某濫用權力及漳州某某公司應保留股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漳州某某公司主張登記在某某電業公司名下的股權為其所有,該主張涉及確認涉案股權所有權的歸屬,已構成獨立的訴訟請求,可以另案起訴。漳州某某公司上訴主張本案案由為高管侵權,一審對《12·19股權轉讓協議》涉及的股權轉讓進行審理并判決其返還股權,但對《委托持股協議》表明的隱名股東關系判決另行解決,有失公正。因本案系某某電業公司提起的公司高管侵權之訴,而《12·19股權轉讓協議》涉及的股權系侵權之訴的標的物,某某電業公司通過請求認定該協議無效而達到追求返還股權的訴訟目的,故該《12·19股權轉讓協議》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漳州某某公司提出的隱名持股關系涉及涉案股權在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設立時是由誰創設的,涉及該股權的所有權確認,該法律關系與一審原告起訴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分別獨立的,原審法院對此沒有合并審理,決定由漳州某某公司另案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漳州某某公司的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1·4股權轉讓協議》為陳某某與鄭某某之間的協議,鄭某某以履行該協議為由主張為某某電業公司事實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并進而主張有權保留某某電業公司的相關財務賬冊、財務文件及汽車和房產等觀點不成立。在簽訂《12·19股權轉讓協議》之前,該協議涉及股權為登記在某某電業公司名下的資產,鄭某某對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交易事項未提交董事會決議,而是利用職務便利采用簽署虛假協議的非法手段將股權變更登記到其關聯公司漳州某某公司名下。漳州某某公司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與鄭某某有關聯關系,其并非善意第三人,應返還涉案股權。鄭某某及漳州某某公司上訴還主張陳某某涉嫌犯罪,但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不能確定存在犯罪嫌疑,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480100元,由鄭某某承擔245050元,由漳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擔2350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東敏

          審判員 方金剛

          代理審判員 曾宏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鄭琪兒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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