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會被法院撤銷嗎?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笨梢?,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決議,是有被撤銷的可能的。那么,哪些決議可能被撤銷呢?
一、違反會議召集程序的決議可能會被撤銷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公司章程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作了規(guī)定,公司應當嚴格執(zhí)行。如果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則該次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可能會被撤銷。如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在無提議權人的提議下或者提議股東比例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情況下召開的;會議召集人無召集權、股東大會通知或公告存在瑕疵等,均屬于違反相關會議召集程序規(guī)定的行為,其會議通過的決議,可能會被撤銷。
二、違反會議表決方式的決議可能會被撤銷
在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時,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shù)不符合規(guī)定,或決議表決時同意的法定數(shù)量不足,或者非股東及非股東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等,都屬于會議表決方式的瑕疵。這種情況下形成的決議,為可撤銷決議。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chǎn)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銷請求。
三、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決議可能會被撤銷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運作的基本規(guī)范,具有重要意義。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決議的內容不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可能會被撤銷。
附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金某某與上海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上訴案(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094號
裁判要點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召開股東會會議應通知全體股東規(guī)定的,進而使得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未能合法行使自身股東權利,導致股東會決議作出時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股東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基本案情
1、上海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5日, 2012年9月25日,某某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為楊某某1(出資350萬元,持股比例為43.75%)、楊某某2(出資250萬元,持股比例為31.25%)、金某某(出資100萬元,持股比例為12.5%)、楊某某3(出資50萬元,持股比例為6.25%)、楊某某4(出資50萬元,持股比例為6.25%),楊某某1擔任法定代表人。
2、2012年9月28日,原審法院依法受理楊某某5與某某公司、楊某某1(2012)寶民二(商)初字第1687號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以下簡稱“1687號案件”),并于2013年6月6日依法作出1687號案件民事判決,該判決判令楊某某1持有的某某公司23%股權屬楊某某5所有;某某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將股東名冊上記載于楊某某1名下23%股權變更記載于楊某某5名下,楊某某1應予配合。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
2013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988號(以下簡稱“988號案件”)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審理中,金某某、某某公司均確認1687號案件民事判決已于2014年1月14日履行完畢,已將楊某某5記載于某某公司股東名冊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3、原審審理中,金某某提交一份某某公司的公司章程,該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司每半年召開一次股東會議,全體股東參加,討論決定公司一切重大問題。
4、2013年2月27日,某某公司向公司各股東發(fā)出召開全體股東會議的通知,主要內容為:經(jīng)公司執(zhí)行董事提議,定于2013年3月23日上午10點00分在上海市錦秋路XXX號公司二樓會議室召開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內容為:關于公司長期的戰(zhàn)略與方針,關于公司增資擴股和投資議案,關于公司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
5、2013年3月20日,金某某向某某公司發(fā)給了一份《關于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的回復函》,主要內容為:鑒于公司原股東楊某某6不幸病逝,其繼承人已向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楊某某6的股權(占公司股權23%),法院案由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故在法院對楊某某6繼承人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之前,無法召開全體股東大會,本股東將不會出席2013年3月23日的股東大會。
6、2013年3月23日,由股東楊某某1、楊某某3、楊某某2、楊某某4委托代理人楊某某1共同簽署一份股東會決議,主要內容為:根據(jù)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某某公司股東會會議于2013年3月23日在公司2樓會議室召開。
本次會議由董事長楊某某1提議召開,應到會股東5人,實際到會股東4人,代表800萬股占100%股權。
會議由董事長楊某某1主持,經(jīng)各股東充分協(xié)商,形成決議如下:為擴大公司經(jīng)營發(fā)展需要,公司擬向銀行貸款及社會融資共計1,800萬元(社會融資月利率暫定為2%),投資購買設備及還貸款。
同日,某某公司的各股東楊某某1、楊某某3、楊某某2、楊某某4委托代理人楊某某1又共同簽署一份股東會決議,并形成決議如下:為了公司更好的發(fā)展,經(jīng)股東同意,公司再面向各股東增資擴股800萬股,計人民幣800萬元還貸款,增資時間為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30日止。
7、金某某以前述股東會會議未按《公司法》規(guī)定通知各股東,違反了公司章程、表決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為由,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對金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
一、撤銷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寶民二(商)初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被上訴人上海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關于上海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擬向銀行貸款及社會融資共計1,800萬元用于投資購買設備和還貸款的股東會決議;
三、撤銷上海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關于上海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再面向各股東增資800萬元的股東會決議。
裁判理由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案中,各方爭議焦點在于某某公司召開涉案股東會會議前未通知楊某某6的繼承人是否違反了召集程序。
本院認為,雖然楊某某5在某某公司的股東資格是經(jīng)本院終審判決后于2014年1月14日方才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
但楊某某5訴某某公司請求確認股東資格糾紛一案在2012年9月28日便已由原審法院立案受理,某某公司在召開系爭股東會會議前對此應當明知。
加之某某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某某公司在楊某某5提起訴訟后的2013年3月23日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將已故股東楊某某6的繼承人排除在召集范圍之外確有不當。
某某公司在股東會會議召開前的工商登記信息僅具有對外公示效力,而在某某公司內部對楊某某5的股東資格存有爭議,且已進入訴訟階段時,不能僅僅以工商登記信息作為召集股東會會議的依據(jù)。
否則,尚未獲得生效判決確認股東資格的楊某某5的合法股東權利可能難以得到合法保障。
因此,單就召集程序而言,已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召開股東會會議應通知全體股東的規(guī)定,進而使得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楊某某5未能合法行使自身股東權利。
至于某某公司辯稱系爭第一項股東會決議作出后,有關融資的決議已經(jīng)陸續(xù)實際履行,但這并不能掩蓋系爭決議作出時在程序上所存有的瑕疵,也并不妨礙股東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系爭兩項股東會決議均因召集程序問題而應予撤銷。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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