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如何向公司增資?附投資者向公司增資若干建議 | 公司增資擴股VS優先認購權
公司增資擴股:投資者VS原股東
公司因經營需要,經常需要增資擴股。公司增資的程序如何進行?投資者如何向公司增資?原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認購權?
目 錄
一、公司增資糾紛之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投資者出錢未獲股東資格
三、給投資者向公司增資的若干建議
一、公司增資糾紛之案例再現
與股東簽訂《入股協議》,向公司增資
威某斯公司于2001年12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譚某湛,登記股東為譚某湛(持股90%)、譚某廣(持股10%)。公司章程載明的股東亦為譚某湛、譚某廣。
威某斯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五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2013年4月25日,黃某安與譚某湛簽訂《入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1.威某斯公司股值150萬元,黃某安以現金45萬元入股占企業30%股份(工商變更登記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2.黃某安入股前公司財務狀況如下:現金80萬元;應收貨款250萬元;產品存貨60萬件。3.公司設立董事會,譚某湛任法代代表/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運作,黃某安任董事/副總經理/營銷總監,全面管理公司的市場推廣、銷售及售后服務工作。
4月27日,黃某安向譚某湛指定賬戶(公司財務個人賬戶)轉賬35萬元,威某斯公司出具收款收據,譚某湛在經手人處簽名。
未獲股東資格,向人民法院起訴
黃某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黃某安是威某斯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30%的股份;2、判令威某斯公司將黃某安的股東身份在工商局登記為注冊股東……
威某斯公司、譚某湛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改判駁回黃某安的全部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譚某湛與黃某安簽訂的兩份《入股協議》均屬于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協議,應當屬于無效的合同。
譚某廣作為公司的另一名股東,在公司增資擴股時享有表決權及優先認繳權。公司增資擴股會直接稀釋譚某廣的股權,影響其股東權利的行使。
一審支持,二審駁回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黃某安持有威某斯公司30%的股權,威某斯公司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一、《入股協議》對黃某安未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的第七項職權是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威某斯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法定代表人譚某湛簽訂《入股協議》超越權限,該協議缺乏簽訂的依據。
二、譚某湛簽訂《入股協議》侵犯了譚某廣對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屬無效協議。
【案例來源: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粵06民終4818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投資者出錢未獲股東資格
黃某安曾向公司出資,但為何未獲得股東資格呢?須從兩方面分析:
一、只與一名股東簽訂協議,未注重公司的增資程序
增資屬公司重大事項,必須依法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資本多數決或者全部同意(公司章程約定)方可進行。增資擴股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后,由公司實施。所以,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是增資擴股的前提,且增資應當由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與投資人簽訂協議,否則,增資擴股協議無效。
二、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有限責任公司決定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購權。
有限公司設立后,可能會因發展需要而增加公司資本。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質,因此,在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應當由本公司的股東首先認繳,以防止新增股東打破公司原有股東之間的緊密關系,此即為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只有原股東不認繳或優先認繳比例之外的增資,其他投資者才可認繳,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有限公司股東在公司增資時的“優先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優先于其他投資者。二是除非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一般優先按“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即原股東優先認購的范圍限于原股東原來實繳的出資比例,超過此比例外的新增注冊資本,原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
威某斯公司在增資擴股時未召開股東會,未通知另一名股東,黃某安向該公司增資,侵犯了該公司另一名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因此,未獲得二審法院支持。
三、給投資者向公司增資的若干建議
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投資者一定要依法操作,否則,將可能“出錢得不到股”。為此,馬良君律師向投資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與公司簽訂投資入股協議
增資擴股既是一種資金結合行為,又是包含人的結合的公司組織行為。在公司增資擴股過程,投資者需要通過“投資者——公司”的合同機制來取得股東資格,這是增資擴股形式上的法律機制。
二、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
依法召開股東會并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增資擴股的決議是公司增資擴股的前提。投資者在投資前,需要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審查公司是否依法、依章程召開了股東會并作出了相關決議。
三、防止侵犯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時,原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因此,投資者要審查,原股東是否放棄了本次投資的優先認購權,或自己投資所獲股權是否屬于原股東優先認購權范圍之外的增資。
四、拒絕表見代理、越權代理
公司法賦予原股東優先認購權,避免因公司增資而喪失對公司的影響力,維持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故在確認股東會決議和公司對外投資入股協議關系的過程中,不能適用表見代理或越權原則,將投資入股協議的效力強加于原股東。因此,無股東會決議、超出股東會決議范圍、剝奪其他股東優先認購權的增資擴股協議,應對瑕疵予以補正,否則增資擴股協議應當無效。
附: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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