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解雇,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案情簡介:
1988年陳某某入職上海A廠。1992年該廠因經營變化,將陳某某調入該廠與某外企的合資公司B公司。2001年A廠和B公司又設立C公司,將陳某某調入C公司。2016年C公司因經營調整,在未征得陳某某同意的情況下,違法解除與陳某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并且按照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后的時間節點為依據,給予陳某經濟補償金4萬余元。陳某不服C公司補償標準,委托律師起訴維權。
律師分析:
本律師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庇忠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本案中C公司對一個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未經法定程序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構成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情形。并且陳某因之前公司的經營變化被轉到C公司,并非本人的原因,且并未得到之前公司的任何補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的規定。
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單位方C公司不服,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最后一審法院駁回了單位的請求,支持了勞動者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文作者:徐榮康,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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