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會提前通知很重要!附:股東會通知若干建議 | 股東會通知
股東會 VS 股東會通知
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很常見,但是,作為股東,您是否關注過股東會的通知?當股東會通知與法律和章程約定不符時,您如何維權呢?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撤銷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股東均出席會議但決議卻被撤銷
三、有限公司股東會通知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撤銷案例再現
公司發出股東會通知
斯某克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有8位自然人股東,其中,陳某某占5.973%、黃某珍占2.374%、黃某占1.267%、俞某占1.379%、張某1占1.083%、陸某占4.50%、吳某占2%、孫某占81.424%。2016年1月5日,斯某克公司向股東發出《上海斯某克鋼球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5年度股東會通知函》,載明:會議議案為公司2015年利潤分配方案(附件1)、公司新章程(附件2),會議定于2016年1月25日上午9點30分在公司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號)會議室舉行。
股東會如期召開,通過決議
同年1月25日,斯某克公司召開股東會,該次股東會上,三位股東反對,孫某、吳某、張某1、陸某同意,通過了《2015年度股東會決議》,內容為:1、同意公司不設監事會,改設一名監事,免去吳某、朱某1、朱某2監事職務,選舉張某2為公司監事;2、同意選舉孫某、陸某、吳某為公司董事,組成新的董事會,孫某擔任公司董事長,免去陳某某董事職務;3、同意《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見附件1);4、同意通過新章程(見附件2);5、公司于本決議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斯某克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公司備案。
部分股東起訴,股東會決議被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法律又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上述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召開股東會的目的是便于股東準備決定有關問題,也便于會議的順利召開,因此,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股東會審議的事項。
斯某克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召開的股東會決議中第1項、第2項均未提前通知,第4項通過公司新章程,該新章程的內容也與被上訴人事先取得的新章程內容不一致。遂判決撤銷斯某克公司《2015年股東會決議》第1項、第2項第4項“同意通過公司新章程”。
[案例來源]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25856號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428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股東均出席會議但決議卻被撤銷
本案涉及股東會的提前通知問題。
(一)有限公司股東會通知相關問題
公司股東會一般會討論涉及公司的重大問題,應讓股東在開會之前有所準備。因此,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提前通知股東。
1、股東會通知時間
應提前通知。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具體規定,則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會應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主體應當是召集股東會的主體。
2、股東會通知內容
股東會的通知一般包括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參會人員、會議議題及議程安排。
3、股東會通知方式
法律沒有對股東會通知方式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通知可以是書面通知,也可以是口頭通知,如電話通知、當面通知;還可以采取郵寄、報紙公告等通知方式。
(二)對本案的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的內容包括股東會所議事項。本案股東會雖提前通知,并通知了會議審議事項,但在具體開會時,增加了所議事項,或者所議事項與通知內容不一致,部分股東不同意臨時增加的事項及變更的事項,故股東會形成的相關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三、有限公司股東會通知若干建議
股東會提前通知屬于股東會程序性問題,對股東會順利召開具有重要意義。遵守法律及章程關于股東會提前通知的要求,有利于保護全體股東的權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運轉。因此,股東會提前通知馬虎不得。為此,馬良君律師特提出以下建議:
1、公司章程具體約定股東會提前通知相關事項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股東會提前通知屬于公司自治范疇,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具體約定相關事項。
建議股東在成立公司時,在章程中約定定期股東會、臨時股東會提前通知的時間,以及通知包括的內容(一般應包括會議時間、參會人員、會議地點、會議議題、會議議程)。還可約定通知的具體方式。
公司章程有了具體、明確的約定,股東會提前通知就有章可循,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2、進行實質意義的通知
本律師認為,根據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股東會通知應為實質意義的通知,而非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未經有效通知而召開的股東會做出的決議,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保留通知發出的相關材料
因提前通知屬于股東會程序性問題,如果違反程序,股東會決議可能被撤銷,所以,保留股東會通知發出的相關材料具有重要意義。
可以保留的材料根據股東會發出的形式不同有所不同。如是書面通知,可制作并保留送達回證。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