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董事辭職或任期屆滿就能“卸任”嗎?附:律師相關建議 | 董事
董事 VS 延期履職
有限公司董事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如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辭職導致董事會人數不足三人,或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董事,董事可以立即“卸任”嗎?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董事辭職后延期履職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董事辭職后仍不能“卸任”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延期履職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董事辭職后延期履職案例再現
入職公司并擔任董事
2014年9月18日,中某公司成立,股東為彭某某和張某某。2015年9月5日,王某某在中某公司任職,職務CMO。2017年8月7日,王某某被登記為中某公司的董事。中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董事會成員為三人,分別為宋某、李某某、王某某。
提前辭職董事未獲股東會同意
2018年6月,王某某向中某公司通過順豐快遞郵寄關于要求撤銷公司董事身份的通知函,上載:致中某公司,本人王某某,身份證號碼:×××,已于2018年1月26日與貴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完離職手續,就此,特發函要求,就本人所任貴公司董事身份予以解除,煩請貴司于2018年6月12日前,配合本人完成董事身份工商撤銷手續。2018年6月6日,中某公司的董事長宋某簽收該快遞。
訴請法院撤銷董事職務被駁回
在函請公司變更董事未果后,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某公司撤銷王某某的董事職務,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將中某公司的董事變更為王某某之外的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的董事任期并未屆滿,王某某向中某公司提出辭去中某公司董事一職的申請,現并無證據表明中某公司已經就董事改選事項召開過股東會。故,王某某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繼續履行董事職務。王某某寄出的關于撤銷公司董事身份的通知函僅為王某某的單方意思表示,并未見中某公司股東的回應。王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其訴請難以獲得支持。
二、律師解讀為何董事辭職后仍不能“卸任”
本案中,王某某明明已經向公司書面請辭董事職務,但為何法院認為其應繼續履行董事職務呢?這涉及有限公司董事延期履職的法律問題。
1、關于董事任期
在闡述有限公司董事延期履職前,需要對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作以說明。
(1)章程約定具體期限
我國公司法只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至于具體任職期限,則可以由股東在章程中具體約定。
(2)董事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是公司的一個重要職務。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決策執行工作,對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因此,擔任董事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與能力。實踐中,能夠被選舉為董事的人員,往往也是公司的主要投資人,在其具有擔任董事資格和能力的情況下,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對公司經營有利。所以法律規定董事連選可以連任,且法律沒有對董事連選連任的次數作出限制性規定。
2、關于董事延期履職
如前所述,董事對公司至關重要。因此,董事沒有“說走就走”的自由。董事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繼續履行董事職務,只到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其才能“卸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原董事需要延期履行董事職務:
(1)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一般來說,董事任期屆滿時,公司應當及時改選,選出下屆董事,以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但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屆滿而股東會未及時改選董事的情況比比皆是。此種情況下,為了避免公司董事會的癱瘓,法律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原董事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董事職務,只到改選出的董事就任。
(2)董事提前辭職
在一屆任期屆滿前,經常會出現董事提前辭職的情況。董事辭職,導致董事職位出現空缺。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只有三人,則因董事的辭職導致董事會的成員低于法定人數,董事會將無法履行職權,因而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此時,公司應當及時進行補選,以滿足董事會人數的法定要求。原董事必須繼續履職,只到補選出的新董事就任時。
3、本案董事辭職不能立即“卸任”
本案中的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在任期屆滿前,王某某提出辭去公司董事的請求。這導致公司董事會的成員低于三人,王某某必須繼續履行董事職務。因此,在公司未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前,王某某不能離任,必須繼續履行董事職務,盡到忠誠、勤勉義務。否則,將可能導致相關方的追責。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延期履職若干建議
根據上文分析,在兩種情況下,董事需要延期履職,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在此,馬良君律師特對董事延期履職提出如下建議:
1、應明確延期履職情形的適用對象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在法定的兩種情形出現時,“董事”必須繼續履行董事職務。實踐中,除公司董事外,延期履職的對象還包括:
(1)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在任期屆滿、董事成功改選之前,上屆董事會需要繼續履行職務,如召集股東會等。
(2)執行董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因此,在只設執行董事的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提前辭職或任期屆滿,應延期履職至新的執行董事上任之時。
(3)董事長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其本身肯定是公司董事,但比普通董事享有更多權力、承擔更多義務。董事長在辭職或任期屆滿后,也應該延期履職直至新的董事會成立。
2、董事應盡忠實勤勉義務
董事作為有限公司的一個重要職務,必須依法履職,對公司盡到忠實勤勉的義務。一旦擔任公司董事,就沒有了“說走就走”的權利。擔任公司董事,應該依法行事。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自己免受“追責”。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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