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法院首次適用獨任制審理普通程序案件
案情
近日,上海閔行法院便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此案為金融借款糾紛,債權人為閔行本地的一家金融機構,主債務人同樣是本地企業,因未清償到期借款,債權人將主債務人、擔保人、抵押人均訴至法院。
此案雖然涉及眾多當事人,查清全案事實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法律關系清晰,當事人對法律關系本身亦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上海閔行法院認為該案法律適用明確,并決定由商事審判庭副庭長楊超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如此,審判組織可以精簡,無需人民陪審員來回往返,同時與疫情期間的在線庭審等技術相配套,盡快確定庭審時間,減少當事人的損失、避免違約責任的擴大。此案以在線庭審進行審理,時長半個小時左右,最終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表示切實感受到法院工作的認真負責,簡明的審理程序和新型庭審技術讓大家吃下了“定心丸”。
法條鏈接
《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標的額超出前款規定,但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第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案件,需要公告送達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信息化訴訟平臺在線開展訴訟活動。訴訟主體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閔行法院
圍繞上述改革內容
積極探索繁簡分流的創新方式
1.依法擴大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厘清案件事實和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權利義務清晰的公告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以及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節約司法資源。
2.依法擴大獨任制審判組織的適用范圍,對于法律關系明確的普通程序案件進行梳理,不必再組成合議庭,而是適用獨任制審判組織進行審理,提高整體辦案效率。
3.充分運用在線庭審技術,以親民便民的舉措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提供時空上的便利;并結合書狀先行、訴辯合并等新型庭審方式改革中取得的寶貴經驗,在保障案件公開公正審理的前提下提高審判效率。
文字來源:上海閔行法院 商事審判庭 熊軒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