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資金時,法院可以直接凍結接收方的賬戶嗎?
裁判要旨: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權利人系執行階段的形式審查內容,該認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應當納入審查范圍。本案債務人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任由妻子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女兒唐敏名下,應屬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法院綜合本案全部事實和雙方的特殊關系,對女兒唐敏賬戶凍結后其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閆淑君、唐敏與武仁意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案》【(2019)最高法民申5601號】
爭議焦點: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資金時,法院可以直接凍結接收方的賬戶嗎?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關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指夫妻內部關系而言,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閆淑君在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了兩份有財產分割內容的協議書,其中,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關于共同財產分割只有一項,即“位于豐南區豐南濱河里玫瑰園2-1-202樓房歸男方所有”。而另外一份載明時間為同一日的《協議書》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卻約定了四項,除了上述一套房產外,還約定“豐南區新華街202號商鋪價值500萬,產權歸唐國棟所有”“所有拆遷款歸閆淑君所有”以及“所有債務糾紛由唐國棟一人負責,與閆淑君無關”。從內容上看,兩份財產分割協議差異巨大。可見,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二審判決并未否認未備案《協議書》的真實性,但該協議僅對閆淑君與唐國棟具有法律約束力,閆淑君以該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為由對抗唐國棟的債權人,依據不足。根據二審判決認定,在執行過程中,應在被執行人唐國棟對該財產享有的份額范圍內進行,并未執行閆淑君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不損害閆淑君的利益,對其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唐敏名下的保單內保險金及相關收益能否對抗案涉強制執行的問題。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權利人系執行階段的形式審查內容,該認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應當納入審查范圍。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豐民初字第738號民事判決,認定唐國棟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生效。2014年4月11日,閆淑君領取了房屋征收補償款,2015年2月6日,該款項中的300萬元轉至唐敏賬戶。唐國棟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任由妻子閆淑君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女兒唐敏名下,應屬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二審判決綜合本案全部事實和雙方的特殊關系,對唐敏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來源: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