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后,欠的錢還需要還嗎?
案例:
2017年9月8日,江某與劉某2簽訂借款協議1份,由劉某2向江某借款。協議主要約定: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借款本金數額56,000元,前5個月還款數9,334元,最后一期還款數15,334元,還款分期月數6期,還款日為每月15號(16:00前,節假日不順延);還款起止日期為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3月7號止;劃款額度:本協議簽署后,經甲方(劉某2)同意并授權乙方(江某)將本協議第一條借款本金數額,在扣除代替甲方應支付給咨詢服務方的服務費(包括咨詢費、評估費、管理費、風險金)后的剩余款項支付于甲方;付款方式:由乙方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將款項匯入甲方專用賬戶;本息償還方式:甲方必須按月足額償還乙方的本金和利息,1、甲方須在每月還款日當日或之前將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月償還本息數額存入乙方專用賬號中,如遇無法扣款,甲方需無條件將款項匯入乙方指定賬戶;2、如果還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還款日期不能順延;3、若甲方提前還款,甲方至少需要提前10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并在雙方商定的日期當日或之前,由甲方一次性將當月應還款及剩余應還款額存入甲方專用賬戶中;違約責任:1、若甲方晚于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還款日還款,應向乙方支付逾期罰息,罰息計算方法如下:逾期罰息,甲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還款時間足額還款,則自逾期之日始,需繳納扣失費100元/天,每日按本借款合同金額的0.1%收取罰息。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未能結清當月全部欠款,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1.1執行。若甲方償還金額不足,償還順序按:先逾期罰息,再應還利息,最后應還本金執行。2、如果甲方擅自改變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借款用途或嚴重違反還款義務(逾期達到5天以上),或有其他違約情形的,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剩余之到期日為違約情況發生的第三天,乙方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甲方全部歸還分期之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違約金。且甲方應向乙方承擔為實現本借款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催收費等各項費用(合計為借款總金額20%計11,200整),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需賠償。本協議作為雙方獨立合同關系之證明,任何一方單獨與第三人就本協議事項訂立的咨詢服務協議并不自動構成本協議的附件,本協議亦不直接構成該咨詢服務協議的附件。協議并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該借款協議同時附有由劉某2簽名的“支付授權單”1份,內載:商戶名為上海XX有限公司,本人確認以上授權,本商戶可通過銀行或支付機構在后期從本人上述賬戶直接收取款項,每次收取款項時事先無需本人再次確認。如理財出現風險,不得向收單機構申請退單。同日,江某向劉某2銀行賬戶分兩筆匯款共計56,000元。
2017年9月26日,劉某2死亡。江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金某、劉某1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歸還江某借款本金56,000元;2、判令金某、劉某1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支付江某以56,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扣失費(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
一、金某、劉某1在繼承劉某2遺產的范圍內歸還江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6,000元;
二、金某、劉某1在繼承劉某2遺產的范圍內支付江某以56,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1.44%計算的利息。
律師解析:
一、債務人死亡后,是否還應承擔還款責任?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務人死亡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不可以再起訴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但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后留下有遺產,即使其已經死亡,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二、關于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息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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