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具有理賠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原告鄭廣興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03號。
案情簡述:
1、原告為標的車輛粵wjxx向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2、保險期間內原告駕駛標的車輛與案外人車輛發生碰撞,標的車輛受損。原告訴請修車費158611元、拖車費1000元,合計159611元。
3、法院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公司廣東分公司進行評估,并作出的《保險公估最終報告》,原、被告雙方對于上述報告的結論均無異議,因故確認涉案車輛的損失為117379元。
4、被告提出根據保險法的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對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即保險人對車輛有使用權及所有權,但涉案車輛是單位的,所以根據保險法第48條的規定,原告不具有對車輛的保險利益,所以原告在本案中不具備向被告要求賠償的條件,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具有保險利益的抗辯。
法院認為:
原告就車牌號碼為粵wjxx車輛向被告購買機動車車輛保險,被告予以承保,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案涉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發生的碰撞事故,屬于保險事故。關于原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六款“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本案中該車輛登記車主武警廣西省水電總隊,但是原告在使用該車輛,據此原告具有該車的使用權,而使用權是法律承認的權利之一。對于使用人原告來講,可以通過行使該權利獲得工作上的便利,這是與使用權有關的利益,且這利益是合法的。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由原告使用,也符合保險法對保險利益時間上的要求。因此,原告作為被保險人,雖不是被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但原告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應當有權向被告索要理賠款。
法院判決: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鄭廣興支付機動車輛保險賠償金118379元;
二、駁回原告鄭廣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最本質的實體依據。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能成為投保人。投保人如果對于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那么即使簽訂了保險合同也是無效的。保險利益同時也限制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避免了超額保險。保險合同是為了保障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彌補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如果沒有保險利益的約束,那么保險就會淪為一種賭博行為,因為保險費與保險金的巨大差額,保險就可能成為盈利手段。當然保險利益不僅僅只是指所有權,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可,包括使用權、抵押權等。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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