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據此,公司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該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得出資證明書或股票的權利
《公司法》第31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憑證,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它們是股東行使資產收益權等權利的憑證和基礎。
二、利潤分配請求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第166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符合法定條件時,股東可請求依法分配利潤。
三、股權轉讓、處分權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137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些規定給予了股東轉讓、處分股權(股份)的權利,通過轉讓或處分獲利。
四、優先權
優先權包括優先認繳出資權和股權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34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第133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第71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這些規定賦予了股東優先權。
五、公司收購請求權
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可見,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六、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
公司解散時,通過清算程序,股東享有請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自然人股東資格繼承權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權帶來的財產權益。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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